决定机构:院务会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4,1 清深国院规,,2024,1〔清深国院规,,2024,1〕清深国院规,,2024,1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4-03-11 施行日期:2024-03-11 主责机构:财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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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〇二三年第三十一次院务会(2023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院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含基建类(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设备类(专项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信息化类(信息化、应用系统)、新建项目开办类等,不含学院教师或科研机构从市发改委获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学院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统一领导、透明公正、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建设重要事项应执行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要求。

第五条 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负责统筹管理项目建设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在项目使用管理或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需求征集

第七条 对拟申请立项的项目,已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对接相关使用单位征集有关项目功能、配套设施等需求意见。对于院级统筹部分,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范标准确定需求内容。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明确需求,无明确标准可参考的,可提供第三方调查、评估等材料,或开展必要的评审、论证等,形成书面文件。职能部门需求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教学科研机构需求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审核各有关单位提交的需求,统筹制定项目相关方案,按要求组织必要的论证,并报院务会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学院根据市校协议和发展规划确定项目建设意向。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意向推进落实后续工作,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用地规划、实施管理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全过程参与项目协调管理,负责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申请、预算执行进度跟进、需求落实跟踪、质量监督、校园文明施工管理监督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市发改委批复的概算。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应按政府投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还应按深圳市规定申报采购预算、开展需求公示、申报采购计划、公示采购结果等。其中,应用系统建设应先完成院内规定流程,方可申请采购。

第十五条 学院政府投资基建类项目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基建类项目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由校园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协同相关单位完成各项报建审批工作。

(二)为加强政府投资基建类项目管理和监督,学院基建类项目具备条件后,原则上应移交深圳市建筑工务署进行建设。建设办负责制定项目移交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移交。项目移交后,由建设办代表学院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开展建设,并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如因客观情况需变更建设内容和合同支付条款,须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沟通与巡查,完善项目建设需求,落实项目建设要求。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交付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按深圳市和学院相关规定验收、建账、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交付前,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阶段,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基建类项目交付后,由使用单位及物业负责项目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涉及维保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办协调代建及相关单位负责维修。信息类项目交付后,由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其他项目交付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完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深国院规〔2024〕1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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