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第二十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12月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政府批建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清华大学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清华大学政府批建科研机构管理细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批准依托学院设立的非实体科研机构(下统称政府批建机构)。
第三条 设立政府批建机构除应当满足《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的科研机构设立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四条 政府批建机构依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正式批建通知设立,批文中应明确批准机构依托学院设立。机构名称以批文中的名称为准。
第五条 设立流程
(一)征集:政府部门发布公开或定向征集通知,科研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院内征集工作。
(二)申请:依托(挂靠)单位按照征集通知组织符合要求的申报团队填报材料,审核后报科研处。申报需经依托(挂靠)单位决策会议讨论并通过,对学科发展规划、人员、物理空间、申报团队实验条件、科研队伍结构等进行把关。依托(挂靠)单位须建立政府批建机构布局规划,明确申报机构在相应研究方向上的作用。依托(挂靠)单位须承诺解决政府批建机构建设所需的人才引进、物理空间、实验设备、资金配套等保障条件。
(三)审核:科研处对依托(挂靠)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审核。
(四)遴选: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必要时还应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专家进行讨论并确定推荐排序),提请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五)推荐:科研处根据审议结果向政府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六)设立:政府批建机构由政府部门正式发文批准设立。
(七)备案:获批设立后,政府批建机构须将批文等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政府批建机构的命名规则如下:
政府部门对机构命名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命名。政府部门对机构命名无相关规定的,参照院级自主设立机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
第七条 学院科研团队参与院外单位牵头建设的政府批建机构,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只参与国家、省部级政府批建机构。
(二)未与由学院牵头申报或建设的政府批建机构以相同或相近名称、研究方向等形成竞争关系,同时需对学院及依托单位的学科布局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三)需与牵头单位有实质性的良好合作基础,参与共建单位不超过三家。
(四)共建协议中需约定学院人员应担任机构副主任或以上职务,学院人员应担任机构管委会(理事会)副主任或以上职务,机构学术(技术)委员会中学院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申报团队中学院在职教师不得少于两人。参与共建政府批建机构不应影响学院参与人员的教学及研究工作。
(六)申报单位为两家及以上的,学院专项经费分配原则依据《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政府批建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职责由管理委员会(理事会)章程具体规定。
第九条 政府批建机构主任(院长)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或挂靠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主任(院长)由依托(挂靠)单位提出推荐人选,经由科研处报请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还应当按规定报政府部门批准)。主任(院长)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同序列政府批建机构的主任(院长)(具体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依托(挂靠)单位承担机构管理主体责任,配合学院开展政府批建机构日常管理、年审、评估等各项工作,确保政府批建机构高效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政府批建机构须根据申报书或批复的组建方案开展建设与运行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批建机构科研团队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其他同序列政府批建机构科研团队成员。
第十三条 政府批建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科研处具体负责组织政府批建机构的年度总结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政府批建机构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等重要事项的变更,根据政府部门管理办法要求,由依托(挂靠)单位决策会议讨论并通过后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由科研处审核(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请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政府部门批准后执行。
其他变更事项经由依托(挂靠)单位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材料,由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批建机构不再具备正常运行条件或已升级为国家级政府批建机构的,由依托(挂靠)单位决策会议讨论并通过后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由科研处审核并提请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按规定报政府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