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第二十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12月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及释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自主设立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清华大学校级自主设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设立的非实体科研机构(以下统称自主设立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自主设立机构除应当满足《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的科研机构设立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央部委或社会团体组织委托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简称委托类机构),设为院级研究中心,其设立条件为:由副部级及以上中央部委或社会团体组织出具的正式委托函或与学院签订合作协议。
(二)根据学院战略规划设立的科研机构(简称战略类机构),其设立条件为:符合学院战略规划要求,需经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推荐设立。战略类机构分为院级或研究院级研究中心。
(三)社会捐赠支持学院学科发展设立的科研机构(简称发展类机构),设为院级研究中心,其设立条件为:符合学院相关学科发展规划,五年内所获捐赠经费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文科领域/数学学科不低于2400万元)、第一年到校经费不低于1200万元(文科领域/数学学科不低于640万元)。捐赠协议应在报批前签订完毕。
第五条 自主设立机构的设立由依托(挂靠)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申请,经由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必要时还应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机构命名
第六条 自主设立机构原则上命名为研究中心。
(一) 研究院级研究中心命名规范
1.中文全称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依托单位简称”+研究领域+“研究中心”。
2.中文简称规范:“依托单位简称”+研究领域简称+“研究中心”。
3.英文名称规范:“Research Center for”+ 研究领域(英文)+“依托单位英文名称”+“Tsinghua SIGS”。
4.英文缩写规范(原则上不超过8个字母):“依托单位英文名称”+英文名称中主要单词首字母。
(二) 院级研究中心命名规范
1.中文全称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领域+“研究中心”。
2.中文简称规范:研究领域简称+“研究中心”。
3.英文名称规范:“Research Center for”+ 研究领域(英文)+“Tsinghua SIGS”。
4.英文缩写规范(原则上不超过8个字母):“Tsinghua SIGS”+英文名称中主要单词首字母。
第四章 机构设立流程
第七条 自主设立机构设立流程
(一)申请:依托(挂靠)单位经其决策会议讨论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机构设立申请表、机构章程、依托(挂靠)单位决策会议纪要、共建单位决策会议纪要、捐赠协议(发展类机构)、委托函或合作协议(委托类机构)等。
(二)初审:科研处对依托(挂靠)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初步审核,并与依托(挂靠)单位负责人、共建单位负责人、拟建机构负责人等进行充分沟通。
(三)会审:由科研处组织会审,与依托(挂靠)单位负责人、共建单位负责人以及拟建机构负责人等进行沟通。在会审基础上,由依托(挂靠)单位根据会审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并完成签字盖章等手续。
(四)报批:申请材料经由科研处审核(必要时还应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并提请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自主设立机构名称标识由科研处统一委托相关单位制作。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伪造。
自主设立机构不得在院外设立名称标识。名称标识因自主设立机构终止、更名等原因需要废止或变更的,依托(挂靠)单位应当于名称标识失效后一个月内交由科研处统一处理。
第九条 发展类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支付捐赠经费,第一年经费应于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一个月内支付,之后方可根据需要在院内举办成立仪式。依托(挂靠)单位应当于举办成立仪式十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方案提交科研处审查备案。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条 自主设立机构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主要包括依托(挂靠)单位或共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可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学院在职人员,管委会委员实行席位制。其中,研究院级自主设立机构不设置管委会。
对于委托类机构,委托方可派员担任管委会成员。其他类型机构,院外单位人员不担任管委会成员。自主设立机构管委会成员需由依托(挂靠)单位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提出推荐人选,经由科研处报请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首次管委会会议应在机构成立一个月内召开,此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管委会会议召开前,应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等相关材料发送管委会成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年审时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自主设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由依托(挂靠)单位向科研处提交相关材料,由科研处审查备案。其中,研究院级自主设立机构不设置专家指导委员会。
有捐赠支持的自主设立机构可申请成立产业委员会,产业委员会作为科研机构与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合作沟通的平台,不参与机构管理和决策。
第十二条 自主设立机构主任是机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或挂靠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主任可进入管委会,但不得同时担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其他自主设立机构主任。
自主设立机构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名,由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或挂靠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副主任不得进入管委会。
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出推荐人选,经依托(挂靠)单位决策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科研处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自主设立机构行政管理团队岗位设置及职务名称设置应提交科研处和人事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行政管理团队成员在机构中的任职期限不应超过其聘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自主设立机构不得自行设立管理和研究岗位职务(职衔)。
第十五条 院级自主设立机构运行期限为五年,研究院级自主设立机构运行期限为三年。学院对自主设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机构须按时参加年审,若两年不参加年审,第二次未参加年审当年自动终止。
年审重点考察科研成果、团队培育、学术活动、运行管理、捐赠经费到款及使用(发展类机构)等方面的情况。
科研处负责组织自主设立机构年审工作,依托(挂靠)单位根据学院要求对其自主设立机构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单位评审意见。
自主设立机构年审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和撤销。年审意见经由科研处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情况科研处可组织现场评议,撤销机构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连续两次年审结果为整改的,原则上将予以撤销。
第六章 机构变更及终止
第十六条 自主设立机构名称变更程序按照设立程序执行,原则上自主设立机构成立一年内不得变更名称。学院人员担任的管委会主任和机构主任、依托(挂靠)单位等重要事宜的变更,经依托(挂靠)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变更申请表、依托(挂靠)单位决策意见等申请材料后,由科研处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管委会委员按席位制进行变更的,由依托(挂靠)单位报科研处审查备案。其他变更事项经由依托(挂靠)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变更申请表、所涉及单位决策意见等材料,由科研处审批,必要时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委托类机构委托函或合作协议到期且有意继续开展委托合作,由依托(挂靠)单位于委托函或合作协议到期之日前三个月提交委托函续函或续签合作协议,由科研处审核备案,到期未提交以上材料,视为自动终止。
发展类机构未按捐赠协议约定到款的,且三个月内未获得新的捐赠支持,原则上将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院级自主设立机构五年运行期满后或研究院级自主设立机构三年运行期满后,可根据机构实际运行情况,由依托(挂靠)单位于机构到期之日前三个月提出续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续建申请材料包括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本期工作总结及到期处理意见表等。
发展类机构续建时捐赠经费可按照上一期经费标准执行,但须明确如需续建下一期,则按照学院现行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自主设立机构尚在违规事项处理流程中的,不得进入续建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自主设立机构运行期满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自主设立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未经批准,自主设立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在院外租用科研办公用房。
(二)自主设立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作备忘录(意向书)等。
(三)自主设立机构不得以科研机构名义从事虚假宣传、商业宣传、营利性活动等,发展类机构捐赠方不得以机构名义从事宣传活动。
(四)产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冠用学校及学院名称的职务(职衔)身份从事(参与)活动,不得以学校、学院及依托(挂靠)单位或自主设立机构等名义开展活动。
(五)自主设立机构运行期间,两次以上因违规被通报批评的,给予机构撤销处理。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机构负责人一年内不得申请设立科研机构。
(六)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