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4,21 清深国院规,,2024,21〔清深国院规,,2024,21〕清深国院规,,2024,21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4-12-27 施行日期:2024-12-27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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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第二十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12月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及释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联合共建非实体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清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规定》《清华大学科研机构命名规范》《清华大学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与院外机构(组织)联合设立的非实体科研机构(以下统称联合共建机构)。

第三条 联合共建机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文科领域”是指依托文科学科建设的联合共建机构。

联合共建机构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与学院有全面合作基础”是指合作地方政府已与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联合共建机构办法所称“合作经费”是指根据联合共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进入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账号的经费,不包含合作方给予联合共建机构的实物、设备等作价投入。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条 按照合作方类型,联合共建机构分为企业共建机构、地方共建机构、国(境)外共建机构。

第五条 联合共建机构设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学科发展需求;

(二)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与目标;

(三)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有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运行保障条件;

(四)学院未在同一研究方向建设运行同类科研机构。

第六条 联合共建机构合作方需满足条件

(一)企业共建机构的合作企业原则上应成立五年以上,且在合作领域具备两年以上研发基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与学院有两年以上科研合作基础。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强的履约能力(三年内能够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合作经费,其中文科领域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

(二)地方共建机构的合作方为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合作领域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五年内能够提供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合作经费,其中文科领域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与学院有全面合作基础。

(三)国(境)外联合共建机构的合作方为世界一流学术机构(组织),具有良好社会声誉,与学院有两年以上合作基础。

联合共建机构实行一对一的合作模式。

联合共建机构的合作方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七条 联合共建机构的设立由所属依托(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由科研处审核,并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依托单位在合作领域需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及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且内部能够落实科研和办公用房等相关配套条件。

除满足联合共建机构基本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且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的联合共建机构可挂靠科研处或智库归口管理单位建设:

(一)定位符合学院科研发展战略,合作企业为行业龙头企业;

(二)合作具有战略性、全面性,需面向全院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

依托(挂靠)单位应配合学院开展联合共建机构日常管理、年审等各项工作,确保联合共建机构高效规范运行。


第三章 机构命名

第九条 联合共建机构的命名须依据科研机构命名规范执行。联合共建机构原则上命名为联合研究中心。涉及多领域合作且五年内到院合作经费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可以命名为联合研究院。

联合共建机构命名规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合作方投入合作经费三年内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8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300万元)的联合共建机构,可申请命名为:

中文全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依托单位简称”+“-”+合作方中文名称+研究领域+“联合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Tsinghu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Graduate School”+“依托单位英文名称”“-”+合作方英文名称+“Joint Research Center for”+研究领域(英文)。

(二)合作方投入合作经费五年内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18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500万元),可申请命名为:

中文全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作方中文名称+研究领域+“联合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Tsinghu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Graduate School-”+合作方英文名称+“Joint Research Center for”+研究领域(英文)。

(三)合作方投入合作经费在五年内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3000万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18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900万元),且与多个教学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的联合共建机构,可申请命名为:

中文全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作方中文名称+研究领域+“联合研究院”;

英文名称:“Tsinghu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Graduate School-”+合作方英文名称+“Joint Institute”+研究领域(英文)。

(四)合作方投入合作经费五年内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文科领域不低于1.8亿元)、第一年投入经费不低于60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3000万元),且与多个教学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的联合共建机构,可申请命名为:

中文全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作方中文名称+“联合研究院”;

英文名称:“Tsinghu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Graduate School-”+合作方英文名称+“Joint Institute”。

(五)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者组织合作建立的联合共建机构,可申请命名为:

中文全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作方中文名称+研究领域+“联合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Tsinghu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Graduate School-”+合作方英文名称+“Joint Research Center for”+研究领域(英文)。

(六)联合共建机构中文简称根据其全称可命名为“清华国际院”+(依托单位简称)+合作方简称+研究领域+“研究中心”,英文缩写以JC(JI)开头、后为与研究领域相对应的英文名称各单词首字母,顺序排列,原则上不超过六个字母。


第四章 机构设立流程

第十条 联合共建机构的具体设立流程如下:

(一)申请:依托(挂靠)单位经决策会议讨论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协议、章程、依托(挂靠)单位决策会议纪要,合作方决策会议纪要、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财报等,其中协议应当采用学院示范文本。

(二)受理审核: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批准签约:科研处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协议签署:依托(挂靠)单位收到签约通知一个月内完成协议签署工作,批准签约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协议由合作方先签字盖章,之后提交至科研处完成学院签字盖章流程。

(五)成立:联合共建机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成立,纳入学院科研机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联合共建机构在首笔合作经费到院后可根据需要在学院内举办成立仪式。

依托(挂靠)单位应当于举办成立仪式十五个工作日前将相关方案提交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联合共建机构名称标识由科研处统一委托相关单位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伪造。

名称标识因联合共建机构撤销、更名等原因需要废止或变更的,依托(挂靠)单位应当于名称标识失效后一个月内将名称标识交由科研处统一处理。

联合共建机构不得在校外设立名称标识。

第十三条 联合共建机构根据协议支付合作经费,首笔合作经费应于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支付,后续合作经费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

第十四条 联合共建机构主任(院长)为联合共建机构财务负责人,按照管委会决议管理合作经费。合作经费应专款专用。

联合共建机构合作经费应包含项目经费和运行经费,其中运行经费一般占合作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联合共建机构支出合同经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二十,支出前需向科研处提交支出说明。

联合共建机构管委会成员和机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及骨干研究人员不得在联合共建机构中取酬。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共建机构实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

(一)按第九条第(一)款命名的联合共建机构,管委会成员中应当有依托(挂靠)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按第九条第(二)至(五)款命名的联合共建机构,管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依托(挂靠)单位相关负责人。

(三)管委会成员一般为六人至十人,由学院和合作方代表担任。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学院代表担任的管委会成员推荐人选由依托(挂靠)单位提出,经由科研处报请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管委会职责由机构章程具体规定。

(四)管委会成员组成原则上实行席位制。联合共建机构管委会成员由学院和合作方在职人员担任,分别由双方委派和调整,其中学院委派的人员需具有高级职称。

(五)联合共建机构主任(院长)可进入管委会,但不得担任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副主任(副院长)不得进入管委会。

(六)管委会应制定联合共建机构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联合共建机构议事规则、项目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等事项。

(七)管委会首次会议应在联合共建机构成立后一个月内召开,此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管委会召开十五个工作日前应将管委会议程、审议事项等相关会议材料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应形成纪要,并于年审时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联合共建机构设主任(院长)一名,主任(院长)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或挂靠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主任(院长)由依托(挂靠)单位提出推荐人选,经由科研处报请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主任(院长)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联合共建机构的主任(院长)。

第十七条 联合共建机构设副主任(副院长)一至两名,副主任(副院长)由依托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全职在职教师或挂靠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合作方最多委派一名副主任(副院长)。联合共建机构副主任(副院长)由主任(院长)提名,经依托(挂靠)单位审议后报科研处审核。

第十八条 联合共建机构院方骨干研究人员应当为学院在职教师。

第十九条 联合共建机构的运行期限为三年或五年,其中地方共建机构的运行期限为五年。联合共建机构具体运行期限应当在联合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科研处组织每年开展联合共建机构的年审工作,年审重点为管委会和机构主任(院长)履职情况、科研计划完成进度及合作经费到款情况等。依托(挂靠)单位应如实填报并按期提交年审材料。联合共建机构年审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和撤销。年审结果经由科研处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


第六章 机构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一条 联合共建机构以下变更由依托(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由科研处审核并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一)依托单位变更;

(二)院外合作方变更;

(三)由学院人员担任的管委会主任、管委会副主任、主任(院长)变更。

联合共建机构成立一年内不允许变更名称。

第二十二条 协议履行完毕且合作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由依托(挂靠)单位于协议到期之日三个月前提出续签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续签申请材料包括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协议期工作总结和到期处理意见表等。

续签时合作经费可按照上一期经费标准执行,但须明确如需续签下一期,则按照本期学院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议到期后若未续签,联合共建机构自动终止。

联合共建机构终止后一个月内,依托(挂靠)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协议期工作总结,若有剩余经费,还应提交剩余经费使用计划,剩余经费使用计划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联合共建机构的撤销或终止,由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并通报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联合共建机构名称变更程序按照设立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合共建机构的撤销由学院和合作方协商确定或按照联合共建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联合共建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与企业签订建立联合共建机构的协议、备忘录等文件。

(二)联合共建机构人员岗位名称不得与学院人事管理办法中已有职务系列重复或包含已有职务系列名称。联合共建机构工作人员由学院和合作方派员组成,院方委派人员需为与学院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合作方人员担任管委会成员和机构副主任(副院长)的,不得以冠用学院或“清华大学”名称的职务(职衔)身份从事(参与)活动,不得以学院及依托单位或联合机构等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四)未经批准,联合共建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在校外租用科研办公用房。

(五)联合机构不得设立分中心。

(六)任何人不得自行制作联合共建机构名称标识。

(七)联合共建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意向书等法律文书;

(八)不得以联合共建科研机构名义从事商业性宣传、营利性活动;

(九)本方案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十)依托单位有在运行联合机构违规事宜未处理完成、二个及以上在运行联合共建机构到款不畅、逾期不交回失效联合共建机构名称标识等情况,暂停申报和续签联合共建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深国院规〔2024〕21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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