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四年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7月8日)审议通过
经二〇二五年第三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6月16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职工的持股行为,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指学院及学院所属各类教学科研机构、职能部门等二级单位正式聘用的教职工。持股指教职工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实际开展业务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标的企业)股权或对其出资的行为,但教职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教职工持股,应当履行如下披露和审批程序:
(一) 教职工应当向科研处提交拟持股的详细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持股背景、持股比例、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
(二) 科研处对所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交由教职工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审核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职务成果相关持股。职务成果的定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等文件中对职务技术成果、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
(三) 经教职工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审核认为构成职务成果相关持股的,由科研处协助教职工按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并通过学院完成技术成果投资及奖励。
(四) 经教职工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审核认为不构成职务成果相关持股的,由科研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复核。经复核认定不构成职务成果相关持股的,教职工方可持股。
第四条 教职工对其所在的教学科研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本人应当举证证明,教学科研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复审后,根据复审结果依照第三条的流程办理。
第五条 教职工入职学院前如有持股情形的,应当在入职学院后60日内按照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向科研处披露其详细的持股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教职工已经发生的持股行为,教职工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披露和审批程序,但已按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的除外。对构成职务成果相关持股的,由科研处与教职工商定具体处置方案后执行。
第七条 教职工持股的标的企业如与学院发生业务时,该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横向课题、采购、联合申报项目、委托研发等,应当如实披露教职工的持股关系,并应当符合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教职工不得利用其持股的标的企业损害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教职工如需在持股企业任职的,应当按照学院校外兼职活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教职工担任校管干部、院管干部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清华大学及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对外投资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的,学院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科研项目申报、追回不当收益等处罚措施。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学院将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暂行期为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