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五年第四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8月18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清华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研究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市科创局)定向委托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深圳-清华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研究专项,其旨在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发挥深圳市和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各自优势,助力深圳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本办法适用于专项中基础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如创新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活动、训练场相关活动)和学术交流项目等开展。
第三条 专项围绕人工智能+X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材料科学、化学化工、环境生态、社会科学、智能制造、教育、伦理和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实现人工智能+科教创新。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协同学校科研院、教务处等部门在专项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
(四)批准资助立项项目;
(五)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监督立项项目执行;
(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
(八)组织科技伦理监管等其他事宜。
第五条 学院财务办协同学校财务处在专项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全面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管控、配合项目经费审计及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项目负责人在专项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二)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三)按照市科创局、学校和学院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四)配合市科创局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项目类型、资助方式和资助条件
第七条 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创新生态项目等,采用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一)重大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面向人工智能前沿的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人工智能研究方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领域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创新生态项目支持科学技术团队开展需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基础研究发展相关活动、科技伦理理论探索、期刊建设、智库建设以及科技种质、数据、资源、样本等采集分析和体系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实践活动、创新创业活动、训练场相关活动、交流合作活动等,支撑基础研究生态体系发展。每个项目资助额度和研究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专项项目可采取公开竞争和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公开竞争方式为学校和学院联合公开受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创新生态项目申请,择优支持申请单位开展研究。
定向委托方式为学校和学院根据工作部署,定向受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创新生态项目申请,择优支持申请单位开展研究。
第九条 专项项目由学校或学院具有相关研究能力的团队申请。
第十条 专项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且为学校或学院全职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面上项目的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是单位组织推荐的优秀学生;或者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优秀学生申请面上项目的,可以不受项目牵头申请人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的限制。
(二)申请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创新生态项目的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牵头申请人。
第十一条 项目由学校或学院团队承担,牵头申请人所在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牵头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有合作研究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原则上申请人每年只能牵头申请1项专项项目,且申请的专项项目不得与已立项的国家、省和市项目重复。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牵头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当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申请材料缺失的,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学校和学院根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年度预算安排等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在校内和院内公示拟资助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天,接受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学校和学院重新审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立项。对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需按规定与学院签署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合同内容,确定研发内容及量化验收指标。学校科研院和学院科研处负责合同审核和留存备案,学校财务处和学院财务办负责审核经费预算,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经费按深圳市和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过程管理、诚信管理、验收等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验收、诚信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论文、著作、专利等)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标注“深圳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Shenzh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编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