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第三十一次院务会(2020年10月20日)讨论通过
一、聘用人员管理和服务
第一条 智库可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国际研究生院人事聘用办法,聘用合同制研究人员和行政人员,由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人事合同。
第二条 在深圳聘用人员的薪资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福利支出由智库承担,按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财务管理流程支出。智库在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前,须在其薪酬支出项目中准备好相当于该工作人员一个完整合同期总薪酬支出的经费。
第三条 智库聘用人员在智库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国际研究生院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负责智库聘用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全时聘用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按照国际研究生院工作人员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为充实研究人员队伍,智库可按照国际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聘请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聘用需提供原单位、聘用单位、研究人员本人三方协议书。
二、荣誉职衔人士聘请
第五条 为更好地促进智库在深圳的建设和发展,国际研究生院设立智库“特聘研究员”职衔。特聘研究员属于荣誉职衔,与国际研究生院不签订工作合同。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士,经智库推荐、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初审、国际研究生院批准,可以聘请为国际研究生院特聘研究员:
有声望的政界人士、社会人士和商界人士,政治可靠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拥有重要的政治或社会影响力,或为促进智库在深圳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七条 拟聘人士经国际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可由智库承办聘请仪式,由院长或其授权人代表颁发《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特聘研究员聘书》。
第八条 特聘研究员聘期为三年,如符合上述条件,期满后可按程序申请续聘。
第九条 如特聘研究员在聘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或损害清华大学声誉的行为,经国际研究生院院务会议批准,可提前中止聘请,并在国际研究生院网站明确公示。
三、财务管理及服务
第十条 国际研究生院根据智库需要为其设立不同用途的经费项目,由智库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由智库负责人指定的智库正式员工作为财务经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商请国际研究生院分管领导作为临时财务负责人,商请宣传和公共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作为临时财务经办人。
第十一条 智库一切财务收支须遵守财经法规及国际研究生院财务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在深圳新设点的校级智库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用于保障智库设点的初期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资源调节费、人员薪酬、临时劳务和办公差旅等支出。
第十三条 鼓励智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争取教育捐赠资金支持。由智库推荐并跟进签约的国际研究生院教育捐赠,捐赠资金到帐后,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符合深圳市财政配比资金申请条件的捐赠资金到账后,在财政配比资金到位当年,国际研究生院将给予智库配比经费支持:到账5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配比支持比例不超过50%;单笔到账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捐赠,配比支持比例不超过30%。此项支持随深圳市相关政策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四、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原则上,国际研究生院为每个智库免费提供不少于35㎡的院内办公空间。水电网络通讯费用由智库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智库可根据业务发展申请扩展办公面积,超出免费使用面积的办公空间,须按照院内标准向国际研究生院缴纳资源调节费用。
第十六条 办公空间使用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由智库进行续租。原则上不支持智库在深工作期间在院外另设办公场所。
五、智库活动及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智库举办各类会议、讲座或其他形式的公开活动,须提前申报,由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党委书记审批,必要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智库举办的外事交流活动和涉外会议,须遵守相关外事活动申报规定,由国际研究生院全球事务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审批或协助申报。
第十九条 鼓励智库利用国际研究生院宣传平台扩大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新闻报道、出版物须经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鼓励智库在媒体发声,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确认采访人员身份,经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受采访。被采访人员禁止透露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六、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智库利用自身优势,申报并承接与智库研究方向一致的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具体实施参照国际研究生院相关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七、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负责收集智库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三年为一期,由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团队评估智库的工作成效和业绩,并报国际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批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