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院务会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0,21 清深国院规,,2020,21〔清深国院规,,2020,21〕清深国院规,,2020,21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1-01-04 施行日期:2020-12-22 主责机构:宣传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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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校园内告示类宣传品管理办法

二〇二〇年第三十八次院务会(2020年12月22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告示类宣传品管理,创造整洁、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校园内告示类宣传品管理办法》(2011~2012学年度第9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示类宣传品”指的是因办公、教学、科研和学生活动需要而由各单位、学生组织制作的通知、公告类宣传品、活动海报、条幅、指路牌、桁架、道旗等媒介物。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告示类宣传品设置、张贴、悬挂、散发(以下统称“设置”)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所有设置的告示类宣传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校园内原则上禁止设置商业广告。院外单位及个人未经同意禁止在院内设置广告及告示类宣传品。

第五条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宣传办”)是我院校园内告示类宣传品设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告示类宣传品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告示类宣传品应设置在校园公共海报栏内,遵循“业务谁主管、内容谁负责”的原则,先审核后张贴,留有工作台账,并按规定向宣传办备案。学生活动如在校园公共海报栏内张贴海报,由团委负责审批,并报宣传办备案。见附件:《院各类宣传品审批表》。

第七条 如申请在公共海报栏以外设置告示类宣传品,申请单位是学生组织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设置方案报团委书记审批,获批后报宣传办备案;其他单位(含挂靠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直接通过OA报宣传办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需至少提前一天报宣传办审批。道旗由宣传办统一布置并根据学院重大活动更替,如申请单位遇重大活动有布置道旗需求,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宣传办提出申请。见附件:《院户外宣传展位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设置。

第九条 宣传品内容要求:内容应积极健康、符合校园文化特点,主题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信息真实准确不含糊,有明确的负责人与联系方式;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品的印制应本着勤俭节约、美观大方的原则;鼓励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开展活动宣传。

如应活动赞助商要求在宣传品中进行相关商业宣传,仅允许出现活动赞助商名称或标识,占用篇幅不得超过宣传品整体页面的十分之一。

第十条 宣传品形式要求:宣传品设计风格、造型美观简洁;宣传品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显突兀,非重大活动应避免使用横幅。

第十一条 不得因宣传品设置而产生下列情形:

(1)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2)对周边建筑、设施、景观产生永久性破坏;

(3)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从而对师生员工的正常教学、工作和休息产生影响;

(4)影响校园景观环境,影响原建筑物、建筑物容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5)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或阻挡公共标识;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宣传品设置区域分级:

(1)从严限制区域:学院重要办公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和院内禁止设置的区域;学院主路两侧、教学科研核心区;

(2)一般限制区域:非学院主路两侧、学生生活区、食堂、操场;

(3)开放区域:食堂门口告示栏内。

第十三条 校园内签约商户原则上按照一户一牌进行宣传品设置。内容、形式和设置应遵照本规章相关要求,不得出现与该商户无关的广告内容,设置地点应在商户所在地周边5米范围内。

第十四条 设置告示类宣传品的单位为该宣传品责任单位。宣传品责任单位负责在设置期间保持宣传品的整洁,到期及时清除,宣传办和团委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举报和协助宣传办、团委处理违规行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凡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或未按照审批要求设置告示类宣传品、院内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校园内设置商业广告、设置的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收回、在团委申请后未到宣传办备案,均视为违规设置。

由院团委负责学生组织宣传品设置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宣传办负责对其他单位宣传品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院内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违规设置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包括直接拆除清理、院内通报、停止批准下一次活动等;校外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设置行为,一经发现,由宣传办负责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院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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