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三年第二十七次院务会(2023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清华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教学科研机构、职能部门等二级单位和全院师生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学院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作品;
(三)商标;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六)植物新品种;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知识产权管理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归口负责、统筹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由师生员工作为完成人作出的下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院分配(批准)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退休、调离学院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院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院分配(批准)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学院,完成人依法依规享有署名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本条所称的完成人,是指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
第九条 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属于学院。
第十条 师生员工为完成学院工作任务作为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务作品以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学院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未经学院同意,作品完成两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师生员工与学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署名权属于创作该作品的师生员工,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注册商标权专属学院。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完成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职务作品后应当及时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申请专利和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经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不得自行申请。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机制。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组织成果完成人、知识产权及技术转移领域专家等就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就通过评估的发明创造组织制定专利申请方案。
为保证学院专利申请新颖性,在专利申请方案实施前,完成人不得提前公开相关技术信息。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在入职或者入学时应当签署遵守学院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对外开展科研合作、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实习实践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涉及学院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类资产管理工作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应当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院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应当及时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实施运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
未经学院依法授权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实施、运用该知识产权,或者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
第二十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科研处报学院院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五年第七次院务会通过的《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专利管理办法》(清深院规〔2015〕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