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院务会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2,2 清深国院规,,2022,2〔清深国院规,,2022,2〕清深国院规,,2022,2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2-04-02 施行日期:2022-04-02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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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交叉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三年第七次院务会(2013年9月13日)讨论通过

二〇二一年第三十二次院务会(2021年12月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的学科交叉,调动广大科研教师的学科交叉积极性,探索新的科学研究范式,争取国家、省、市的各级重大项目支持,现设立“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交叉科研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管理,保证基金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申报形式为自由申请,依据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原则,每项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一般为3年。

第三条 院科研处为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在院学术评议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跟踪、评估与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院全职教师;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的教师联合申报;

(三)所申请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明显的交叉科学研究特征,具有开展交叉科学研究的必要性;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每人限报一项,不得超项;

(六)已获得过本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五条 获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基金支持两个及以上一级学科交叉;

(二)优先支持我院重点发展领域及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的交叉项目;

(三)优先支持年轻教师申报的交叉项目;

(四)优先支持前期具有良好交叉合作基础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本基金项目采用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科研处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及重点支持领域研究需求发布基金申报通知,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交叉科研创新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与立项:

(一)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的内容及涉及的领域,邀请我院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家(一般为5人)组成评审专家组。

(二)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开展,评审专家根据申请书内容和答辩情况并且结合基金优先支持方向给予综合评分。

(三)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分,提出资助方案,报院学术评议委员会审议,确定资助方案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在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处下发资助通知书。


第四章 院内立项

第九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需与科研处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合同内容,确定研发内容、中期指标和验收指标。

第十条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院内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立项,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如项目经费由我院多名教师分别支配,则需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明确分拨人员、分拨金额及相应预算、承担任务等具体内容。原则上,项目立项后,上述信息不予修改。

第十二条 院内立项完成后,院财务办将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第一批将拨付资助总经费的40%,剩余的60%将在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严格按照院经费管理制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资助经费不得转让,不得外拨。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达到预定期限一半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交叉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科研处进行中期考核。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是否通过中期考核。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交叉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科研处进行验收。逾期不提交验收报告,视为验收不合格,将直接影响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科研处下发结题通知书。下发结题通知书后,财务办将按规定回收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课题组主要成员需在相关学科领域顶尖学术期刊上合作发表论文2~3篇及以跨学科门类的方式至少申请1项国家或省部级项目。

第十八条 本基金项目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科技成果,须标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做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执行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研处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撤销事由相关证明材料,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撤销。项目撤销后,财务办按规定回收结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项目,收回剩余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未能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如调离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等;

(二)课题中期考核,经过整改后专家组认为不适宜继续资助者;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在部门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清深国院规〔2022〕2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交叉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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