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5,6 清深国院规,,2025,6〔清深国院规,,2025,6〕清深国院规,,2025,6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5-07-09 施行日期:2025-07-09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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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第二十二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12月9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三十八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7月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横向科研合同管理,保障学院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科研声誉,促进学院科研活动开展,根据《清华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清华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清华大学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同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院横向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合同是指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和国际法人组织所订立的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类型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学院院长有权授权学院主管副院长为授权代表人,负责全院横向科研合同的签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为学院各教学科研机构或职能部门。合同承办单位科研负责人为合同承办单位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合同审查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具体执行人是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学院在职教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拟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对拟签订合同的缔约目的、项目可行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调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状况以及授权委托等内容进行查明。技术转移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 合同作为法律文书,起草时本着减少纠纷、降低合作风险的原则,应注意条款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合理可控;合同承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非科研事项不应在合同中体现。

第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应统一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的名义签订。项目负责人在起草合同时,应优先使用技术转移中心制定的合同模板。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谈判和起草合同时,应注意保护学院知识产权。合同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上应归学院所有或与合作方共同所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在合同签订前就是否与相对方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事项作出声明,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出具意见,对此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做出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提交技术转移中心进行评价。技术转移中心采用院内公示方式进行评价,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技术转移中心组织专家审议。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中心对合同以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合同承办单位对拟签署合同研究内容、进度安排和科研经费合理性、项目团队承担能力进行审查,经合同承办单位责任人审批同意后,提交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中心对拟签署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级审批。技术转移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过程中邀请合作单位联系人、项目负责人、承办单位责任人等进行沟通。对于重大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合同),经学院主管副院长审批,必要时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

第十四条 合同中如涉及特殊事项,技术转移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承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交关于特殊事项的书面说明材料。同时,技术转移中心可视情况联系院内其他部门会签。

第十五条 如合同中约定外委事项需经甲方同意,合同承办单位在签订支出合同前应按照合同约定,获取甲方的外委同意函。如收入合同中约定不得进行外委,合同承办单位应遵照合同约定,不使用该合同经费签署支出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经费报酬应以货币方式支付。双方无经费往来的合同原则上不予审批及签署。

第十七条 联合共建科研机构项下的合同,提交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前,应先征得该联合共建科研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其合同中的研究范围、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内容应与联合共建科研机构成立协议中的约定相一致。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后,技术转移中心的审查时限为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需与合作方多轮磋商、多次修改合同的,技术转移中心每一轮审查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适当延长每轮的反馈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需要经其他部门会签、公示的合同,经会签、公示通过后方可签署,会签、公示的时间不计入技术转移中心的审核工作时限。

签署前需要先行投标的合同,技术转移中心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时限为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要在投标阶段确定合同模板的,技术转移中心审查时限为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项目负责人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为合同及其投标文件的审批预留必要的时间。因项目负责人和合同承办单位的原因造成技术转移中心无法按期完成审批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和合同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九条 合同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打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横向合同审批表》及合同书,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后,随合同书一起提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加盖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章),并加盖“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同专用章”。  

无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和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院将不予承认,后果由合同签订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于学院先签署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联系合同相对方尽快签署,并在学院签署后三个月内将双方签署完的合同原件交至技术转移中心存档。如合同相对方无法如期签署,项目负责人亦应当将学院单方签署的全部合同文件在学院签署后三个月内交回技术转移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负责人名下有两份学院已签署未及时返回技术转移中心的合同,暂停其签署新的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出现重要情况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技术转移中心。

第二十三条 依法生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起草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等,经合同承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妥善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移中心会同财务办公室开展合同经费的认款、分拨、免税申报等工作。合同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结题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督促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及时从合作方获取验收证明。

第二十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符合结题标准:

(一)双方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学院已获取合作方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并全额收到合同经费。 

(二)双方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但双方已签署终止协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结题标准的合同,合同负责人应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90日内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横向科研合同结题申请表》,连同验收证明及有关材料报送技术转移中心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累计三个项目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90日内未及时结题的,将暂停项目负责人签署新的合同。特殊情况下未及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具体执行参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方案》。


第八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 若合同相对方违约,合同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因合同承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处理合同相对方违约问题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若学院违约,学院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负责人无法承担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合同承办单位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二O一八年第八次院务会讨论通过)同时废止。


清深国院规〔2025〕6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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