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第八次院务会(2018年7月16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〇年第三十九次院务会(2020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院务会(2023年1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预算管理,保障学院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清华大学预算管理规定》《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以及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预算是指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院各级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中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本规定中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内容
第六条 预算由部门预算、内部预算组成。
部门预算是指学院向深圳市财政部门报送的全口径收支预算。内部预算是指学院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培养项目年度经费收支计划(不含专项资金)。
第七条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含生均定额补助、市级科研项目拨款、基建拨款、捐赠配比等)、非市级科研项目收入、教育收费收入、清华大学分拨收入、捐赠会议以及其他收入;
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含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科研项目、基建项目等)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含采购预算。
第八条 内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中的生均定额补助、捐赠配比等学院可统筹收入,教育收费收入,成果转化等投资收益回报,科研经费及培训收入提成、费用回收,无特定用途的捐赠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内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主要为:由学院承担的人员经费,奖助学金,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培养项目办公费、业务费,以及其他由学院统筹安排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院务会负责审议学院部门预算申报和内部预算。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内部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报告,审核后报院务会审议。
第十一条 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办”)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及绩效目标;组织编报市级财政专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公开经批复的部门预算;
(二)组织编报部门决算,并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公开经批复的部门决算;
(三)组织编报年度内部预算及其调整方案;组织编报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核学院分拨经费项目预算、预算调整及绩效目标,监控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审核科研专项资金等项目预算、预算调整及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培养项目为预算执行单位,负责编报本部门或本项目年度内部预算、部门预算的收入计划和采购计划、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负责组织执行本部门、本项目内部预算,并完成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财务办根据有关决议或投资项目收益计划编报内部预算的下属单位上缴收入预算,并督促下属单位或投资项目按时足额上缴学院。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事定费、讲求绩效、收支平衡、滚动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定费原则。学院支出预算需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制,做到“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原则上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方可安排预算资金,应急项目另行讨论。项目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履职类、专项资金、政府投资、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其他项目;
(二)讲求绩效原则。本着“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学院各项支出均应讲求绩效,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
(三)收支平衡原则。学院各项支出应在收入内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安排无预算支出;
(四)滚动调整原则。按照财政部门中期规划三年滚动编制要求,对纳入学院部门预算的项目库进行管理,第一年依据当年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财政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延续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各支出项目做到及时入库、滚动管理,并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编报程序
(一)财务办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向各部门和培养项目发出年度收入和采购计划、项目立项信息、收支预算和绩效目标报送通知;
(二)财务办根据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培养项目的年度收入和采购计划、项目立项信息、收支预算和绩效目标,结合学院实际支出情况编制部门预算收支草案;
(三)部门预算收支草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财务办在财政系统中进行项目立项,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目标、编报详细预算,并编报部门预算人大格式,经学院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学院严格执行市财政部门批复后预算文件。
第十六条 内部预算编制程序
(一)下达通知:财务办根据国家、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和战略,于每年12月下达下年度内部预算编制通知;
(二)编制报送:院内各预算执行单位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及预测的执行条件和上年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单位内部预算具体方案,由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办;
(三)审查平衡:财务办应对各预算执行单位报送的内部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和协调,结合上年度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意见,并反馈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四)审议批准:财务办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学院内部预算初步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和进一步修订、调整后,编制内部预算草案,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学院内部预算方案,应在预算年度三月底之前完成审议;
(五)下达执行:学院内部预算经批准后,由财务办组织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办应加强对院内各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特点和经济活动规律,区别不同预算项目性质,确定相应预算编制方法。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预算一经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不许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九条 承担上交预算收入任务的单位,应按照学院规定和正式下达的预算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交,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条 财务办应按学院批准的内部预算额度及时、足额地给各预算执行单位拨付预算经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未经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预借或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预算内支出,单项单笔五万元以内由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签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批;二十万元及以上须由分管院领导签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办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财务办应定期向财务负责人和院务会汇报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应随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的内部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进行预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补预算支出的,金额二十万元以内的支出事项由业务分管院领导与财务负责人商议批准;二十万元及以上的支出事项由院务会审议批准。每年十月,由财务办编制预算调整草案(含临时批准增补预算事项)报院务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历年累计结余纳入内部预算,作为内部预算经费来源之一;当年实际收支结余,并入累计结余;当累计结余出现负数时,则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确保预算在动态中保持收支平衡。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科研启动费、开办费、捐赠配比等有规定用途的预算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通过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七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内部预算执行效果评价结果纳入各预算执行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评价指标包括预算事项完成情况、预算控制与执行情况。
第八章 决算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财务办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分别按照深圳市和清华大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部门决算报表。部门决算报表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报送深圳市和清华大学。
第三十条 学院应按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做好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办每年向院务会提交年度内部预算草案时,应汇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年度内部预算调整草案时,应汇报当年内部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公示。
第三十二条 财务办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做好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审计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