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5,12 清深国院规,,2025,12〔清深国院规,,2025,12〕清深国院规,,2025,12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5-09-25 施行日期:2025-09-25 主责机构:财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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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

二〇 二二年第十四次院务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审议通过

二〇 二五年第五十六次党政联席会议( 2025 年 9 月 22 日 )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 32 号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 “包干制”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19〕 71 号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 “ 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5〕4 号 ), 以及深圳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 )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申请的、 主管部门已明确按 “包干制”管理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项目( 以下简称包干制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 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 类)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C 类 ))、 广东省基金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等资助的省基金项目,以及其他由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受托管理的在指南中明确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基础研究类项目)、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青年项目、软科学项目等。各级主管部门后续纳入包干制管理范围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如主管部门新增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 ,适用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 ,按照经费来源单独立项核算、 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处归口负责包干制项目管理工作 , 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为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不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列支。 其中:

(一)国家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绩效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25% ,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

(二 )广东省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绩效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 60%。 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

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 )深圳市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单位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用补助

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科研团队应当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 , 对于单项 50 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置费应单独列示。绩效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 ,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 ,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

第七条 包干制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学院相关薪酬标准,在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 不得截留、 挪用、 挤占。

第八条 包干制项目院管理费比例为项目经费的 10%。

第九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其他支出执行学院相关规定。

第十条 包干制项目结题时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包干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院财务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别按经费来源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作为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 ,按规定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结题时 ,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按规定内部公开 ,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处、 财务办公室、 审计办公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发布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由财务办公室、 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 “ 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一 )普遍性禁止清单

1.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财经法纪等行为的支出。

2.不得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3.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4.不得列支私人或家庭费用。

5.不得列支基建设施的建造费、 改造费。

6.不得支付各种罚款、 捐款、 赞助、 投资以及偿还债务等。

7.不得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 , 转移、 套取、 报销项目经费。

8.不得截留、 挪用、 侵占项目经费。

(二 )具体性禁止清单

1.设备费科目中不得列支通用办公设备(项目组成员研发专用设备除外)费用;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软件工具的购置、 试制或租赁费用。

2.材料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办公耗材及基本建设材料( 因科研项目研发需要的除外) 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支出科目中不得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4.燃料动力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与交通工具相关的油、电等费用。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科目不得超标准列支;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或重复领取相关补助;不得列支旅游景点门票、 纪念品等费用。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科目中不得列支在被列为“ 预警期刊”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不得支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产生的润色费、 翻译费。

7.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中不得超标准列支专家咨询费;不得向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未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论文答辩费。

8.绩效支出科目不得超标准提取。

9.不得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且验收未有结论前列支费用(执行期内应付未付的费用除外)。

10.不得在支出科目中列支与其用途不相符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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