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第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18年11月1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师与海外大学、科研机构等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规范学院海外科研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工作,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科研合作基金申报形式为自由申请,每年资助不超过10项。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单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社会科学领域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3年,单项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
第三条 科研处为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跟踪、评估与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资助内容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条件:学院全职教师;
(二)海外联合申请人条件: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中具有正式科研职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为教研系列或相当人员),并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出色的学术水平;
(三)所申请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内容;
(四)同一海外联合申请人,只能联合承担本基金一次;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每人每批次限报一项,不得超项;
(六)开展方向和课题明确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有计划地申报各类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第五条 优先资助条件
(一)与世界顶尖高校合作申请的项目;
(二)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优先资助领域内的项目;
(三)对联合培养学生有所侧重的科技合作项目;
(四)双方前期合作基础较好的项目。
第六条 资助内容
(一)项目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二)资助海外申请人及团队来华国际机票、在华食宿交通、咨询等相关费用;
(三)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出国交流合作国际机票、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本基金项目采用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科研处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及重点支持领域研究需求发布基金申报通知,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海外合作科研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联合申报协议、海外联合申请人的在职证明、职称、工作经历及双方合作基础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
第九条 评审与立项
(一)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的内容及涉及的领域,邀请学院相关领域专家(一般为5人)组成评审专家组。
(二)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开展,评审专家根据申请书内容和答辩情况并结合基金优先支持方向给予综合评分。
(三)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分,提出资助方案,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资助方案后报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审批及在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科研处下发资助通知书。
第四章 院内立项
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需与科研处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合同内容,确定研发内容、中期指标和验收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院内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立项,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如项目经费由学院多名教师分别支配,则需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明确分拨人员、分拨金额及相应预算、承担任务等具体内容。原则上,项目立项后,上述信息不予修改。
第十三条 院内立项完成后,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办)将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第一批拨付资助总经费的40%,剩余的60%在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财务办依据科研处提交的经费划拨单,按批次办理经费划拨。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学院经费管理制度使用,实行专款专用。资助经费不得转让,不得外拨。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成果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达到预定期限一半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海外科研合作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科研处进行中期考核。科研处将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是否通过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海外科研合作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科研处进行验收。逾期不提交验收报告,视为验收不合格,将直接影响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科研处将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是否通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科研处下发结题通知书。财务办收到结题通知书后,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与海外联合申请人须至少联合申请一项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成果需为项目负责人和海外联合申请人共同发表。
第十九条 本基金项目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科技成果,须标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做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执行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研处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撤销事由相关证明材料,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撤销。财务办收到撤销通知后,收回结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项目,收回剩余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未能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如调离学院等;
(二)课题中期考核,经过整改后专家组认为不适宜继续资助者;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在部门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1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海外科研合作基金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