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20 清深国院规,,2026,20〔清深国院规,,2026,20〕清深国院规,,2026,20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15 施行日期:2026-01-15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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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二〇二二年第三十八次院务会(2022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清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学院各级各类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相关实训、实验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科研处归口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验室准入、安全检查、试剂采购、废物处置等。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机构)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一)总务办公室负责实验室消防栓、喷淋、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二)培养处负责将实验安全分析纳入研究生选题报告环节,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相关内容纳入研究生课程和培养环节;

(三)其他职能部门(机构)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相关教学科研机构负责本单位下设实验室及依托本单位建设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配备具备专业技能和安全工作经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教学科研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实验室安全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二)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经费、物资设施、人力等条件保障;

(三)制定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评估;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五)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及时更新、维护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中的基本信息台账、实验室危险源动态管理台账;

(六)履行本单位实验室装修、修缮工程实验室安全报批报备手续;

(七)对本单位下设实验室及依托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八)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按照事故级别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条 依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实验室为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主体,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实验室安全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和实验安全规程;

(二)配备实验室个体防护用品;

(三)开展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安全风险评估;

(四)制定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五)建立维护本实验室基本信息台账、危险源动态管理台账,履行实验室等级备案手续;

(六)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七)采取措施控制本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八)监督进入本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的相关人员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各实验室应当配备具备专业技能和安全工作经验的实验室安全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为实验室相关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应当分别与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学院实验室依安全风险程度自高至低分为Ⅰ级实验室、Ⅱ级实验室、Ⅲ级实验室、Ⅳ级实验室,按照主要危险源类别分为化学类实验室、生物类实验室、辐射类实验室、机电类实验室、其他类实验室。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与准入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人员等应当根据实验室安全等级和类别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

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必须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内完成安全准入。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分析

实验人员在开展实验前须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内进行实验安全风险分析,并通过审核。

科研项目在立项前须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内完成项目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包括院级安全检查、教学科研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实验室自检自查、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各种专项联合检查等,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存在暂时不能消除的隐患,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定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在隐患消除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一)院级安全检查由科研处组织,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学院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检查时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安全员须参与,并安排一名全职教师共同检查;

(二)教学科研机构应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检查规范和计划,做好常态化全覆盖检查与督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自查制度,组织安全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须及时向科研处报告,并积极整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规范,开展每日安全巡查,发现隐患积极整改,如发现严重隐患须及时向教学科研机构报告;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拒绝落实整改要求的实验室,由教学科研机构与实验室负责人沟通,教学科研机构有权采取封闭实验室的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合理配置安装、维护保养供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严格执行用电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

实验室自制实验设备加工前以及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重要敏感信息、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辐射类实验须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涉辐设备需按相关要求进行使用、管理、处置。辐射工作人员须进行上岗培训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辐射剂量监测。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依规采购、使用、检验、维护、处置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应有相应教学科研机构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措施。涉及化学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等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应由教学科研机构组织专家验收,有资质要求的,需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处置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组织救援,不得破坏或擅自清理事故现场,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接到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或相关通知后,应当按照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追责程序及时组织处理。

对学院内一般及以下等级的安全事故、事件,交由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开展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建议。

对学院内中等及以上等级的安全事故,由科研处组织实施调查和责任认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建议。

实验室安全事故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介入调查的,科研处可以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形成事故初步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组织对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审定向上级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包括:

(一)违规获取、运输、存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感染性材料、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等(以下统称特殊实验材料),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特殊实验材料被盗或遗失;

(二)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使用超出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越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或擅自开展动物实验;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开展实验;

(三)未经伦理审查,私自开展违背法律、伦理道德或存在安全隐患(如可致人间接感染或诱发病症)的实验活动;

(四)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擅自启用封停实验室或封停实验设施设备;

(五)未通过实验室安全培训考核或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开展实验活动;

(六)未按规定制定必要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开展实验安全应急演练;

(七)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擅自加工或使用自制实验设备;

(八)未按规定建立维护实验室基本信息台账、实验室危险源动态管理台账;

(九)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事故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故意破坏现场;

(十)其他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因安全违规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20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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