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10 清深国院规,,2026,10〔清深国院规,,2026,10〕清深国院规,,2026,10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1-07 施行日期:2026-01-07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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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发起成立及加入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相关社会团体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及清华大学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学院发起成立社会团体或作为会员单位加入社会团体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起成立,包括学院作为组织者主导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和学院以共同发起单位、主要支持单位的名义参与发起成立社会团体两种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

(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

(二)会长(副会长)单位由学院担任;

(三)有明确依托的教学科研机构。

科研处是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部门,各教学科研机构为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的具体依托单位。


第二章 社会团体的发起成立流程

第六条 学院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并按主管部门或上级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申请。

第七条 学院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符合学院重点规划和布局的战略及科研发展方向,对学院在该领域的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该社会团体成员或会员在本学科、专业及行业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且在同一领域未有学院已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学院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申请:依托单位经其决策会议讨论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成立申请;

(二)初审:按有关规定向科研处上报全部有效申请材料,科研处对依托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初步审核;

(三)报批: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四)未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社会团体,不得以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的设立需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

(二)社会团体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应依托单位经其决策会议讨论同意并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准予设立通知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院作为会员单位加入社会团体,需院内具体负责部门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作为会员单位加入社会团体前,院内具体负责部门对该社会团体的合法性、信誉情况、业务范围、是否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或不良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科研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原则上不得作为会员单位加入:

(一)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办学宗旨相冲突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纠正的;

(三)存在明显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学院独立、公正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院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院内负责人须符合学院及上级社会团体的任职要求,院内负责人人选应为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正式教职工。教师以个人名义参与社会团体并担任有关职务的,需符合院内兼职的有关规定。院管干部须报党委组织办公室审批,其他教职工须报人事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应在法律及社团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依托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科研处报备,再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决策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科研处视议事权限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五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依托单位决策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科研处视议事权限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十六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相关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学院科研、财务、知识产权、人事管理等相关规定。如活动存在违规行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均不得以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名义从事任何宣传、商业活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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