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一年第三十次院务会(2021年11月22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第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8月7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清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二级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实行审计全覆盖。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作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归口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学校、学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相关重要制度执行情况;
经费资源配置管理、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情况;
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情况;
学院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制度。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学院改革发展需要,着眼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学院重要工作部署,确定内部审计项目。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由审计办负责拟定,经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审计办按照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
(一)调查了解审计项目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建议。审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并对相应的审计结果负责。
(三)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
(四)组织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内部公开制度,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系统查摆梳理审计整改阶段性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全面提升审计整改质效。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办具体承担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内部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审计整改不力的;
(五)屡审屡犯的;
(六)违反国家审计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学院审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还应当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深国院规〔2026〕3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