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三年第七次院务会(2013年9月13日)审议通过
二〇一七年第七次院务会(2017年11月9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规范教学管理,增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不断提升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清华大学干部听课制度实施办法》《清华大学教师开课资格管理办法》和学校《关于开展院系督导课堂教学评价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教学科研机构干部、培养项目负责人、教学督导组成员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学院其他教师。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听课要求
(一)每学期至少听课一次,每次至少听完一小节课程。
(二)学院领导原则上在学院开设课程范围内选听课程,侧重选听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新开课程。听课范围可根据学院要求和实际教学情况调整。听课时应当注重对课程意识形态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 教学科研机构党政干部、培养项目负责人听课要求
(一)每学期至少听课一次,每次至少听完一小节课程,并将课堂教学情况及时与授课教师和课程负责人沟通。
(二)原则上在本教学科研机构开设课程以及本教学科研机构学生选修课程范围内选听课程,侧重选听专业核心课程、首次开课教师的课堂,及上一年度课堂教学评估效果较差(后5%)的课堂。听课范围可根据学院要求和实际教学情况调整。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要求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根据培养处安排听指定课堂,重点关注下列课程:
(一)可能涉及意识形态相关问题的课程;
(二)新引进或首次开课教师的试讲课程;
(三)参加首次开课达标评估教师的课程;
(四)申报精品课程建设的课程;
(五)面临职位晋升、人事系列准入等重点考核的教师所承担的课程;
(六)学生对评教结果提出异议的课程;
(七)教师主动申请、希望教学督导提供帮助以提升教学水平的课程。
第六条 其他教师听课要求
(一)入职时未完成开课资格达标的教师,需要完成8次听课,每次至少完成一小节课程。建议以选听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的课程为主。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的教师,在具有开课资格后每学期至少听课一次,每次至少听完一小节课程。建议以选听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的课程为主;倡导教师互相听课,共同探讨,相互促进。
(三)以上教师参加院内培训及听课出勤情况应当作为其试讲、首次开课达标审批及新开课审批等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听课人员的听课课程表由培养处提供,听课人员也可自主选择听课课堂。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教学科研机构干部、培养项目负责人、符合特定条件的学院其他教师听课后应及时填写听课记录表;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后应及时填写教学评估报告。各教学科研机构每学期末应填写听课及教学交流情况汇总表。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听课记录表、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教学评估报告应直接交培养处存档。教学科研机构干部、培养项目负责人、符合特定条件的学院其他教师的听课表应由各教学科研机构统一汇总,随交流情况汇总表一起交培养处存档,培养处应及时将听课教师的意见反馈给授课教师。
第十条 培养处负责就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教学科研机构干部、培养项目负责人、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可计入其教育指导工作量,不发酬金。入职时未完成开课资格达标的教师、青年教师听课不计入其教育指导工作量,不发酬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培养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