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五年第六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根据《清华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等下拨的财政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与境内外组织机构等开展科研合作取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统筹高效、放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研经费管理工作,重要事项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财务办公室负责学院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科研处、人事办公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学院科研项目业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等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依法依规自主安排经费使用。
第八条 学院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第九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其他科研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项目任务书相关要求或项目合同相关约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严格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编制,确保科学、合理、真实。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进行调剂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及时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应当及时入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科研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资金主管部门及学院相关规定,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性原则依法依规合理安排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满,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及时结账,未及时结账的暂停使用结余资金。科研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相应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和联合共建科研机构运行期全部结束或撤销后,剩余科研经费应当依规依约及时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学院对科研经费支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科研处、财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办公室、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5〕15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