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八年第八次院务会(2018年7月16日)讨论通过
二O二一年第二十五次院务会(2021年10月11日)第一次修订
二O二五年第六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1月24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12]73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库[2013]25号)等要求,结合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教职工可在已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中自由选择一家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全部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为“628”的银联金融IC信用卡,不可办理附属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消费和结算业务。公务卡激活后,可在中国境内及部分境外商户使用。
第三条 学院经费使用非对公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签证费、过桥过路费、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备用金借款。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财务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不能办理公务卡的学生等人员,除了本人差旅等支出,不得经手1000元以上非对公结算,以及列入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即应办理公务卡。对于参与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聘用人员(须与学院签订正式合同),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人事办公室核定后,可以办理公务卡。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额度循环使用。
第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 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应知晓公务卡使用规程,并按照银行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必须提现的,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为个人信用卡,涉及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的支出应分别刷卡结算,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私人消费支出均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学院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于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及时到财务办公室报销。对因未及时报账导致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等,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卡持卡人符合规定的公务卡消费支出,财务办公室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实有资金账户转账至公务卡。
第五章 公务卡相关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到期换卡等事项由持卡人个人自行通过发卡行客服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持卡人离职时,须按照规定及时还款并到财务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在财务验收检查时,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将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的科研信用记录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深国院规〔2025〕17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公务卡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