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5,19 清深国院规,,2025,19〔清深国院规,,2025,19〕清深国院规,,2025,19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5-12-05 施行日期:2025-12-05 主责机构: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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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二〇二五年第六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网络安全,保护学院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清华大学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的网络和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院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作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学院网络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党政办公室、保密办公室、宣传办公室、总务办公室、人事办公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学院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学院网络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网络安全、稳定。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

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网络安全工作联络员,承担本单位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和具体落实协调工作。

第八条 学院网络安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且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学院应对网络安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安全背景调查。

第九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学校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 学院对校园网络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互联接口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接入校外网络。校园网络实行“实名注册、认证上网”。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系统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未经备案的信息系统不得以学院名义运营。

第十四条 承担学院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任务的单位应当落实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各单位建设、维护、使用学院信息系统应当规范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及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通过学院校园网络或信息系统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须经被收集者同意,依法依规依约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

学院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建设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网络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学院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定期组织网络安全自查以及备案信息系统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各单位网络安全工作存在违规行为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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