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35 清深国院规,,2026,35〔清深国院规,,2026,35〕清深国院规,,2026,35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2-11 施行日期:2026-02-11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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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落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深圳市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清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教学研究机构、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等二级单位。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直接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国资委)统筹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院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房屋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院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以及学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二)审议或决定国有资产管理院级制度;

(三)研究讨论或决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基础管理等重要事项;

  1. 研究建立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五)统筹协调推进学院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研究决定资产评估以及产权占有、变更和注销登记等重要事项;

(六)审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资产清查报告;

(七)指导、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二级部门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研究讨论、审议决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院国资委办事机构相关职责。

第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归口负责相关工作。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仪器设备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科研处、培养处归口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统筹管理由科研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统筹管理由培养处负责。处置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

2.家具管理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总务办公室归口负责。使用院公共经费购置的办公家具统筹管理由总务办公室负责。处置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

3.构筑物、车辆、房屋资产管理由总务办公室归口负责。

4.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管理由宣传办公室归口负责。

(二)流动资产

1.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资产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归口负责;

2.资金、债权、债务等管理由财务办公室归口负责。

(三)无形资产管理

1.软件类资产管理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归口负责。

2.知识产权类资产、注册商标管理由科研处归口负责。

3.院名院标管理由党政办公室归口负责。

(四)在建工程等资产管理由总务办公室归口负责。

(五)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营性资产管理由科研处归口负责。

学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帐目管理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

其他类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由院国资委研究后报学院决定。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主责归口管理资产相关院级制度建设工作;

(二)承担归口管理资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管;

(三)组织开展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统筹归口管理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

(五)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绩效考核;

(六)配合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报送归口管理资产数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做好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物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账、账目调整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申报工作;

(四)配合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及其他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相应的资产管理工作。

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是指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以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基本需求为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应当结合学院实际,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与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适用于国有资产配置的情形:

(一)现有国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四)其他适用于国有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程序

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集体讨论国有资产配置需求,向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置申请,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权限进行审批或报学院、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各类资产(包括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所有国有资产均应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建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资金、债权、债务等除外。

第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动资产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对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接受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跨校际调配,或通过市场化方式盘活,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归口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手续,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办理产权登记,并报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财务办公室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科技成果转化外,原则上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设立盈利性组织,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的除外。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院名院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出租出借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一)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科技成果)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下的,经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30万元(含)以上的,经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院国资委审查后,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科技成果涉及许可、作价投资的,经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院审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审或报备。       

学院物业对外出租,原则上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学院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科技成果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化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所属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备案。从严控制报废、报损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国有资产;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

(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国有资产;

(五)已计提完折旧(摊销)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

(六)依照政府决策部署或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处置的学院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除车辆、船舶、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后账面净值不为“0”,且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万元(不含)固定资产报废,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0万元(不含)的固定资产处置的(报废除外),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报院国资委集体决策,再报主管部门报批报备;车辆、船舶及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不论其计提折旧(摊销)情况、金额大小及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其他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后账面净值不为“0”,且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不低于200万元(含)固定资产报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不低于200万元(含)的固定资产处置的(报废除外),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国资委、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再报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三)科技成果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院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院审批,依法依规向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处置,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六章  资产登记、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有偿转让、拍卖、置换资产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无偿划转不改变 国有资产属性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有需要做资产评估的, 应由资产划出方作为评估执行主体。资产评估报告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机构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进行部分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二)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学院国有资产清查:

(一)上级部门部署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系统,在此基础上进行学院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办公室应当会同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编制学院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八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工作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不断加强国有资产全过程监管,强化内部约束,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本办法内容有与其不适应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深国院规〔2026〕35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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