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委会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委规,,2026,5 清深国院委规,,2026,5〔清深国院委规,,2026,5〕清深国院委规,,2026,5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3-30 施行日期:2026-03-30 主责机构:教职工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

邮箱: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第五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3月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坚持师德师风第一评价标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职工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清华大学章程》《清华大学教职工考核规定》《清华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学院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职工要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渠道或方式,公开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党的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三)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四)利用宗教或其他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五)在对外交往中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六)制作、贩卖、传播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境内;

(七)其他违背正确政治方向的行为。

第六条 教职工要自觉爱国守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工作秘密、信息,违规获取或泄露个人隐私等;

(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扰乱、破坏公共场所或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

(三)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四)对他人实施跟踪、窥探、偷拍、监视、骚扰等行为;

(五)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醉酒驾驶机动车;

(六)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参与赌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淫乱活动等;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教职工要积极传播优秀文化,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

(二)在公开场合鼓吹封建迷信内容;

(三)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渠道或方式发表或转发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

(五)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六)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七)其他传播不良文化的行为。

第八条 教职工要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组织、协助、纵容学生作弊,偷换、涂改学生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或违规修改考试成绩等;

(二)指导教师唆使学生实施或者与学生共同实施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失职造成教学责任事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四)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五)违规从事兼职活动;

(六)其他违背教书育人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教职工要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歧视性、侮辱性、诽谤性言行侵害学生人格尊严;

(二)威胁、虐待、打击报复学生,或对学生实施不当惩戒;

(三)教唆他人对学生实施歧视、侮辱、诽谤、威胁、体罚、虐待、打击报复等行为;

(四)违规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成长发展无关的事务;

(五)克扣学生的奖助学金、津贴、补贴等;

(六)其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条 教职工要以身作则言行雅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本人指导的学生或有制约关系的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捏造事实恶意中伤、陷害他人;

(四)采取侮辱、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信息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五)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并接受色情陪侍服务;

(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八)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职工要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教职工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或篡改个人学历学位、工作履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所获荣誉、专家鉴定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在招生、考试、推研、就业、奖助学金分配、评奖评优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或在人员招聘、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评奖评优、人才项目申报等教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不遵守回避规定;

(三)在各类项目、荣誉奖励等的申请或评审过程中,实施请托、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背公平诚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职工要清正廉洁严以律己,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收受学生、家长、管理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的财物;

(二)参加由学生、家长、管理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付费的宴请、旅游、健身、美容、娱乐休闲等活动;

(三)利用学生、家长、管理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的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知悉或掌握的招生考试、科研项目评审、奖项评优等信息牟取利益;

(五)在招生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规干预招生;

(六)参与招生、考试相关的营利性培训活动或给考生推荐营利性学科培训活动或机构,为个人牟取利益;

(七)签订虚假合同,或通过虚开发票、购买发票、收集发票、私设“小金库”等方式套取经费;

(八)瞒报关联事项发生关联支出;

(九)采取不当手段变相报销超标准、超范围以及与项目无关的餐费、会议费、差旅费,或者变相报销个人消费支出以及购物卡、消费卡等;

(十)虚报冒领人员经费或通过报销票据等方式变相发放人员经费;

(十一)违规聘用近亲属或为其发放劳务费;

(十二)挪用、侵占公款;

(十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十四)在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牟取不当利益;

(十五)向他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十六)其他违背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职工要维护学院声誉利益,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表不当言论、实施不当行为、开展不当网络媒体活动等,引起负面舆情或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规以学院或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违规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院外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三)违规使用学院的人力、仪器设备、资金、场地、信息等资源牟利,违规占用、出租、出借学院房产等资源;

(四)经批准在院外兼职期间,违规代表学院和所在单位在兼职单位从事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活动;

(五)违规以清华大学或学院教职工身份从事商业经营、直播带货、产品推销、广告等商业活动等;

(六)违规使用学院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七)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室内充电等;

(八)违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等活动;

(九)其他损害学院声誉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惩戒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惩戒包括两种方式:(一)警示;(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尚未构成第二章所列师德失范行为但有相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表现的教职工,对其进行警示。警示的方式包括书面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

第十七条 对于经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对其进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视情况取消其评奖评优、职称评聘、长聘申报、岗位聘用、干部竞聘、人才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限制或停止其教学科研活动,减少其研究生招生名额、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其指导研究生资格,调离教学岗位,调离现有工作岗位等。

前款所列取消、限制、停止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对于被给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教职工,还可视情况按规定同时撤销或报请撤销其相关人才称号、荣誉奖励;按程序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应当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理当年师德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有下列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的情形的,处理当年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以下连带惩戒: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

(一)有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当言论或行为的;

(二)因不当言行引起严重负面舆情或对学院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三)发生涉毒涉赌涉黄等非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的;

(六)发生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利用学院资源、利用学生等利益相关方的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在招生、考试、人员招聘、职称评审、干部选任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遵守回避规定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九)发生违规报销套取经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私设“小金库”、变相报销个人支出、违规发放劳务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索取、收受学生、家长、管理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财物,情节严重的;

(十一)泄露招生考试、科研项目评审、奖项评优等信息而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十二)违规占用、出租、出借学院房产等资源牟取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十三)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十四)其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原则上,受到本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教职工,处于准聘期的不得申请长聘岗位,当期聘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规定和程序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是中共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应受到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退赔师德失范行为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上交或退赔师德失范行为所得的;

(四)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被胁迫参与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学院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减轻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理期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通过师德失范行为获取的财物和用于师德失范行为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由学院依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方或原持有方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不应当退还或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学院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惩戒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工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等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委员会会议的召集组织、有关决定落实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教职工工作办公室或其他相关单位反映学院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的问题,反映方式一般应采取实名书面的形式。学院相关单位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向教职工工作办公室移交。

第三十一条 对于尚未构成第二章所列师德失范行为但有相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表现的教职工,由其所在二级单位给予警示,并督促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级单位履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职责不到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教职工师德失范问题的,对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导致师德师风问题频发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或问责。

第三十二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核实。由教职工工作办公室牵头,对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初步核实。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协同开展教职工师德失范问题的调查工作。学院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要积极参与教职工师德失范问题的调查工作。

(二)认定和立项。教职工工作办公室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基于初步核实结果,对教职工相关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以及是否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报请委员会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对于认定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不进行立项,由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对其开展警示。对于认定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由教职工工作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后,予以立项。

已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迳行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并立项,情节轻重以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为准。

已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立案或已经党纪政纪处分的,迳行立项,情节轻重以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结论为准。

(三)进一步调查。由教职工工作办公室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理。教职工工作办公室会同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及相关部门,基于对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事实及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委员会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委员会会议(或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参与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反映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被调查人或反映人的近亲属;

(二)相关证人;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的事件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中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

第三十四条 在调查中发现教职工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澄清事实,帮助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五条 举报单位或个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如为本院单位或人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学院规定予以处理,如为非本院单位或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处理教职工的姓名、性别、工作证号、政治面貌、所在二级单位、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依据、种类和处理期;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教职工工作办公室送达教职工本人,并通知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教职工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以当面送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或经教职工本人确认,采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电子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记入受处理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由受处理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在宣布处理决定后一个月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召开专题警示教育会。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牵头制定专题警示教育方案并督促落实,警示教育方案要提前报教职工工作办公室备案。将专题警示教育和集中性教育、常态化教育相结合,确保警示教育覆盖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并取得应有的震慑和教育效果。警示教育中按规定应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道姓的,要按规定实施,不得搞变通或缩小警示教育范围。对于因警示教育不到位而再次发生师德失范事件的二级单位,要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应问责的,按规定问责。

第三十九条 担任干部的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已经被立项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院相关单位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在立项调查期间,学院与被调查教职工之间的聘用(劳动)合同不得解除。

第四十条给予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最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受到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理申请,经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是否解除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意见,并与教职工本人申请一并报教职工工作办公室,由教职工工作办公室提请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理,解除处理决定记入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处理期满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与学院已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处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理。


第五章  师德失范惩戒结果的复议及复核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对二级单位给予的警示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工作办公室提出复议,复议结果由教师工作部教职工工作办公室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教职工本人。

教职工对受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提出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而被加重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处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学院规定错误;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

(三)处理明显不当。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因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受处理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学院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需要撤销、重新作出或变更处理决定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处理决定被变更,其相关资格、权利和待遇等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教职工受处理前的相关资格、权利和待遇等,并在原处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撤销处理或被减轻处理的教职工相关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予以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清华大学学籍或正在清华大学接受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的人员,包括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学生、来校交流学生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如需复核,应以之前处理决定作出时学院施行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原文件)为依据。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如依据行为发生时的原文件判定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而依据本办法判定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依据原文件进行处理;如依据行为发生时的原文件判定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依据原文件进行处理,但是如果依据本办法判定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兼职教职工、访问学者等其他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立即终止其在学院的所有工作,并通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五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原则上由其退休前所在二级单位给予警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2024年7月8日第十七次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清深国院委规〔2026〕5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docx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