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六年第九次院务会(2016年12月7日)审议通过,
二〇一八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会(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〇年第十四次院务会(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修订,
二〇二〇年第三十一次院务会(2020年10月20日)第三次修订,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院务会(2024年1月10日)第四次修订,
二〇二四年第十九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11月25日)第五次修订,
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采购活动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清华大学采购工作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以及由学院进行资金托管的同级单位或外单位的各类经费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学院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按已提交的采购计划进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采购质量的目标,落实预算绩效目标要求。
第五条 学院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院自行组织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学院自行组织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包括院级采购、院内分散采购。院级采购是指达到院定限额标准但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院内分散采购是指未达到院定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第六条 法定采购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采购
(七)合作创新采购
(八)竞价
(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项目涉密的,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采购实行院级、教学科研机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采购需求单位三级管理。
第九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是学院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学院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承担采购需求管理等主体责任,由初审人负责采购申请、采购合同初审,由采购负责人负责采购审批、采购合同审批。
第十二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审查、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单位是采购项目的主要使用方或负责方,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技术、商务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对所负责采购项目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或学院年度内部预算制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
凡达到院定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应在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内申报采购计划。
使用学院内部预算资金进行采购的,应纳入学院年度内部预算,单项预算达到院定采购限额的,还应进行立项论证。完成论证且预算批准的项目,列入采购计划审批通过方可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货物、服务;
(二)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
第十六条除政府集中采购情形以外,达到院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 单项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家具等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
(二) 单项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类。
第五章 采购审批与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按已获批准的项目预算或年度采购计划提交采购需求,经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转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院内采购项目,工程类、1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和货物采购须按本办法实施细则提交采购立项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按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需求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拆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除外。
第六章 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程类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要求订立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代表学院签字,所有合同须经二级单位、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审核通过,并加盖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后方有效。
合同订立前,合同执行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出关联关系声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回避原则。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关联交易评价,通过公平性评价的合同,才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审批(备案)手续:
(一) 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组建独立于合同双方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二) 将关联交易信息在学院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三) 以其他合理形式进行关联交易评价。
因关联交易评价而产生的费用由需求单位承担。
在合同审批(备案)时发现存在未主动申报关联事项、关联交易显失公平或者其他损害学院利益的情况,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有权责成相关人员接受质询、说明情况,并可视情节不予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应与采购文件(招标书、中标商投标书以及评标结果)保持一致,不能减少或降低要求。如有变更,应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方可开始实际履行。
第二十四条 经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备案)通过后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确需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需求单位应当及时重新履行合同审批(备案)手续,按照合同订立程序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还需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及合同执行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及时履行和组织验收,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的进度与结果。
第七章 采购履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实施、验收与付款、保修等工作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负责,二级单位、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权限给予指导、监督。
采购需求单位承担履约验收主体责任,二级单位承担验收审核工作,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承担验收监督工作。凡是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应及时沟通处理并向二级单位和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形成资产的采购项目技术验收完毕后,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需求单位须根据合同规定及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项目进度款、竣工结算等付款事宜。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需求单位需完善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条 各采购需求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要对采购规定、采购程序等严格把关。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项采购工作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或违法行为,有权向二级单位、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采购实施细则》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使用。
第三十五条 采购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需体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采购管理人员按照学院岗位有关规定落实轮岗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40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采购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