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1月1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清华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承担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预算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
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国家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学院承担的包干制方式支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项目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财务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科研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对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可以列支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费用,原则上不得列支通用办公设备、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业务费原则上不得列支日常办公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学院相关要求,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编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经项目承担教学科研机构、科研处、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项目,及时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合同向合作研究单位转拨资金。学院作为项目合作研究单位的,不得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和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因实际需要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因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项目预算总额进行调剂或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教学科研机构、科研处、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设备费预算调增以及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教学科研机构审核同意,报科研处、财务办公室共同审批。
2.劳务费、业务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结合实际需要在项目研制周期内自行调剂。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执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章 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资金决算经财务办公室、科研处审核后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学院作为依托单位的由多个合作研究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按原渠道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四)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五)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六)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料等;
(七)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其他违法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担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科研处、财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39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