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5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华大学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清校发〔2020〕14号)、《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26﹞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是指由深圳市财政下达学院的、对学院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进行的奖励补助。
本办法所称捐赠收入,是指学院通过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接收的用于学院的捐赠货币资金。
第三条 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配比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学院根据深圳市要求,向深圳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所有申报材料按照深圳市要求经学院审核后报送。
第五条 财务办公室负责根据深圳市预算批复金额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对预算进行分解并下达到具体项目,组织预算执行,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配比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详见附件2),确保合规合理支出。
配比资金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生资助等,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相关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深圳市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配比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院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为配比资金的预算执行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每年年终,财务办公室负责收回未执行完预算的配比资金项目余额。次年初项目承担单位确需使用上年度项目余额的,应当重新履行院内预算申请程序。
第十条 财务办公室负责编制配比资金收支决算,纳入学院年度决算。配比资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深圳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配比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形式和评价内容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遵守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务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损毁、效益低下的情形,学院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者核减相关单位以后年度预算,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清深国院规〔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捐赠配比资金申报规定
2. 捐赠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
附件1
捐赠配比资金申报规定
一、关于捐赠行为的限定
1.合法性: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2.公益性:捐赠应当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捐赠资金不得用于与捐赠方有关的支出,不得限定受益人为特定对象。
3.无偿性:捐赠应当坚持无偿性的原则,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银行开户等方面要求回报或提出附加条件,捐赠建筑物要求冠名以及适当的宣传除外。对于捐赠用途为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的项目,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学院独享。
二、关于捐赠方的限定
对于拟申报配比项目的协议捐赠方和进账单捐赠方,有如下限定:
1.企业法人:中国内地、港澳台及外国企业(学院全资拥有,控股、参股的企业除外);
2.非企业法人:中国内地、港澳台及外国非企业法人(内地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港澳台参照执行);
3.自然人:中国内地、港澳台及外国自然人。
三、关于捐赠收入的限定
学院申报的捐赠收入应当为单笔到账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单笔进账单为准)的货币资金。
以下情况深圳市不安排配比资金:
1.校本部拨付至学院的捐赠收入已接受或申请相应财政配比资金;
2.实物捐赠,如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
3.股票、股权捐赠;
4.长期设立的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益;
5.经深圳市认定不符合配比条件的其他捐赠。
四、关于捐赠受益方的限定
捐赠受益方应当为学院及其内设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支撑服务机构等组成部门或学院在院学生,教职工(含离退休)。以下情况(作为受益方)深圳市不安排高校配比资金:
1.学院的附属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附属单位;
2.学院发起或合作成立的独立学院等其他法人;
3.院外机构或个人(含已毕业离校的校友);
五、关于公益机构的限定
学院应当通过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以基金会实际拨付至学院账户上的到账金额为准。
六、关于申报材料完整性的限定
每笔捐赠均需提供书面捐赠协议、进账单及其他补充材料。
1.捐赠协议
配比申报项目的捐赠协议应当要素齐备、形式合规。
要素齐备:捐赠协议中原则上应明确捐赠方、受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时间、捐赠方式、捐赠用途、协议有效期等内容并签字、盖章。
形式合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捐赠函等不予支持。
与捐赠协议有关的材料也要申报,包括:补充协议、协议附件、协议中提及的与捐赠项目有关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章程等,外文协议相应的中文版协议,科研成果归属说明。
2.进账单
(1)人民币进账单。
(2)结汇单:外币捐赠,需同时提供进账单和结汇单。
(3)协议捐赠方与进账单捐赠方不一致说明:如果协议捐赠方与进账单捐赠方不一致的,需提供至少其中一方的书面说明。如已在协议或进账单(附言及备注)中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需要注意的是,进账单附言可不填,但如果填写务必做到客观真实。
3.其他材料
(1)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或备案材料:如协议捐赠方和进账单捐赠方其中任一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提供在公安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2)捐赠到账时间超过协议有效期的说明。
附件2
捐赠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
为规范学院捐赠配比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防范资金滥用,违规操作和廉政风险,保障捐赠资金的社会效益和公益性,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依据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定学院捐赠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如下:
一、资金使用类负面行为
(一)严禁挤占挪用
配比资金由学院纳入预算、严格管理,在遵循捐赠意见的条件下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生资助,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指正式在编和院聘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含商业保险)、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相关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国家规定的,由学院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杜绝虚假配套
不得通过虚构项目、伪造票据或虚增支出等方式套取配比资金。
(三)禁止低效支出
不得重复建设、超标准配置设备或开展与教学科研无关的“面子工程”,杜绝资金浪费。
二、分配机制类负面行为
(四)规避主观决策
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标准和程序,未经学院集体决策不得分配决定资金流向。
(五)消除歧视性条款
不得以非公平因素作为资金分配依据,损害捐赠配比资金的普惠性。
(六)防止资金沉淀
不得因规划不足或执行不力导致资金长期闲置,影响捐赠配比资金使用效率。
三、监督与透明度类负面行为
(七)杜绝信息不公开
不得隐瞒捐赠资金来源、用途、流向及结余信息,未通过官网、年报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的,视同违规。
(八)规避审计形式化
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或审计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整改。
四、其他禁止性行为
(九)严禁权钱交易
不得以捐赠名义变相收取或利用配比资金分配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禁止违规收费
不得以“管理费”“手续费”等名义超比例提取捐赠资金,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
(十一)其他事项
本清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禁止任何违反公共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浪费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