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第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5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学院内部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的相关精神,依据清华大学内部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院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管理过程。
学院内部控制工作包括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等。
第三条 学院内部控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覆盖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二)突出重点。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
(三)监督制衡。在机构职能配置、岗位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持续优化。随内外部环境变化、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调整相应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内部控制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内部控制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内部控制工作。
第六条 财务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等工作。审计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建立与实施
第八条 学院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制度。
学院内部控制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学院改革发展需要,着眼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学院重要工作部署,在全面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控制重点建设任务。
学院内部控制工作年度计划由财务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经学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涉及的主要任务分为组织层面和业务层面。
第十条 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组织层面涉及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结构、权力运行制衡机制等内部控制环境建设与优化相关内容。
(一)组织结构。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机构职能、岗位编制和岗位职责等,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确保决策、执行、监督等不相容职能、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权力运行制衡机制。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协同机制等保证学院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运行和制衡机制。完善议事决策机制,明确“三重一大”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制度;加强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协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充分高效地运行。
(三)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切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并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有效实现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需要对规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调整。
(四)文化建设。定期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教职工学习内部控制知识,开展内部控制典型案例的学习交流,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增强内部控制理念,持续营造全员深度参与内部控制的良好氛围。
(五)队伍建设。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首要责任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工作的负责人。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内控工作联络员具体落实协调本单位内部控制相关工作。学院及二级单位定期组织内部控制专题培训,全面提升内部控制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六)信息化建设。做好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浪费,积极探索打通各类信息系统之间的壁垒,保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内部控制流程和关键点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内部控制风险研判和预警分析。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组织层面涉及的职能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所明确的内部控制相关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推进落实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业务层面涉及的主要任务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债务管理、对外合作管理、科研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投资企业管理、附属机构和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管理、捐赠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所明确的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归口负责相应业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定期梳理相应业务领域各项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加强信息化建设,分析风险隐患,有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在职责范围内推进落实相应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全面推进落实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办公室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分析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确定风险清单,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对风险的影响,外部环境、经济活动、业务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年对学院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学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与内部审计工作统筹推进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内部控制监督的联动机制,将内部控制建立、实施、评价情况与内部审计、巡视、纪检等监督有效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八条 对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所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深入落实整改责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财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学院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并通过学院内部控制年度工作报告向学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本规定执行情况。
学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基于学院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学院内部控制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相关要求编报学院内部控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独立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深国院规〔2026〕56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内部控制管理规定.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