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一年第十五次院务会(2021年6月15日) 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第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5日)修订
第一条 为支持各学科领域发展,学院每年向各教学科研机构拨付运行经费,由各教学科研机构统筹使用。
第二条 教学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按学生人数计算部分:按全日制研究生正常培养期在校生人数,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划拨。
(二)基本运行部分:每个教学科研机构基本运行经费50万元。
(三)科研管理费返还部分:以上年可提管理费的科研经费合计金额为基数,从学院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中按1%比例返还。
第三条 教学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各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二)使用范围:各教学科研机构学科发展与建设支出、人才引进支出、学术交流支出、教学培养支出、学生实验实践支出、日常运行支出等,各项支出须符合财务相关制度。
(三)拨付方式:教学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按年拨付,结余经费不予结转。
(四)预算绩效管理:运行经费拨付前,教学科研机构应向计划与财经管理领导小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预算,同步提交预算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年度终了,教学科研机构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经费使用决算及预算绩效自评报告。
(五)公开与监督:教学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每年预算及绩效目标、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含支出明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须向教学科研机构全体教职工公开。
第四条 已参与学费分成的单位,运行经费组成依据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另行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