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第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8月7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七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二〇二六年第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5日)
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院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清华大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清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学院有关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坚持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院改革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和学校、学院工作要求,推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负责任免的二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学院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统筹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并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办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办,负责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实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审计办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现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党委组织办公室(以下简称组织办)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办提出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纪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请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再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办、纪委办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支撑服务机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重大经济决策以及学校、学院相关要求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重要措施和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对学院举办或发起的独立法人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还包括:
(一)独立法人单位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办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在学院信息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审计办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或者原任职二级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纪委办、组织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前,审计办应当听取纪委办、组织办、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办)等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应当组织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巡视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以及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办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审计办组织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所做的主要工作和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二)审计办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三)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办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组织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在此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报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审批。
(五)审计办根据获批的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抄送纪委办、财务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组织办。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当由纪委办等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办依法依规移送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办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办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等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学院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学院、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办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任免、考核、奖惩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审计办。审计办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组织办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深国院规〔2026〕60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