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一年第六次党委会会议(2021年4月12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第十三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5月5日)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职能部门院管干部试用期、考察期考核工作,参照《清华大学校管干部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根据《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有效的原则,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考准考实试用期、考察期表现。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考核对象为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职能部门院管干部,包括但不限于院长助理、党政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正副职,以及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的预备干部等。
其中,学院院长助理、党政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正副职,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预备干部实行任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6-12个月。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重点考核试用期、考察期内的政治表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个服务”,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以及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工作实绩、党风廉政、作风表现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合格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要求,完成试用期、考察期工作;基本合格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工作职责或岗位要求;不合格指综合表现达不到工作职责或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出现重大错误。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党委组织办公室(以下简称组织办)制定考核方案,通知考核对象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党政职能部门院管干部试用期考核登记表》或《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预备干部考察期考核登记表》。
(二)发布预告。民主测评前发布考核预告。
(三)民主测评。采取召开民主测评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员范围包括考核对象的主管院领导、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党支部支委会成员、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教职工代表等;所在部门人数较少的,全体成员参加。具体人员由组织办在纪委办公室的监督下确定。
(四)现场述职。考核对象应在院党政联席会议上做述职汇报。汇报时长一般为10分钟,提问5分钟。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根据汇报情况、民主测评情况等,形成认定意见。
(五)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组织办应就考核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征求学院纪委意见。
(六)党委会研究决定。院党委会根据党风廉政意见、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意见等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通过试用期、考察期考核并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由院党委书记对考核对象进行组织谈话并适当延长试用期、考察期。试用期、考察期一般延长半年或者一年,一般只延长一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免去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用期、考察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和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按照领导班子分工履职尽责或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对本单位事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试用期、考察期满正式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职谈话。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一般应在试用期、考察期满一个月内完成,也可根据工作实际,与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年度考核或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试用期、考察期考核应当与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试用期、考察期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弄虚作假;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信息;
(五)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委规〔2026〕11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职能部门院管干部试用期、考察期考核实施细则.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