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委会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委规,,2026,12 清深国院委规,,2026,12〔清深国院委规,,2026,12〕清深国院委规,,2026,12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5-19 施行日期:2026-05-19 主责机构:党委组织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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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中层领导班子和院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经二〇二六年第十三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5月5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清华大学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全院各单位党政班子和院管干部,包含学院院长助理,院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干部、聘任制干部等。其中院长助理参照校管干部的方式进行述职。

第三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主要考察领导班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和主动权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主要考察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上级和学校、学院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重点了解理论学习、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依规办事、群众工作、狠抓落实、防范风险、党政配合、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工作实绩,主要考察领导班子推动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单位整体发展状况、全面履行职能等方面的情况和实际成效。

(四)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考察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情况。

(五)作风建设,主要考察领导班子坚持群众路线,增强全院师生参与感和获得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院管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主要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主要考察干部履职尽责、专业素养、工作思路、组织协调、决策与推动落实能力等情况。

(三)勤,主要考察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联系基层、联系师生,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担当作为,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主要考察干部在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和年度任务、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各单位党总支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各单位其他成员的工作实绩注重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建责任制的情况。

(五)廉,主要考察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良好家风,反对“四风”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程序包括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一)总结述职

领导班子按党政工作分别述职。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内容主要为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推动中心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思想教育、课程思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纪检工作、统战工作(包括民族宗教工作)、群众工作、安全保卫(包括保密和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行政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内容主要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科研、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师德学风、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行政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实际成效。直附属单位党政班子分别述职,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参照以上情况确定。院机关各部门班子述职报告主要内容为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创新工作,以及服务师生、开展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院管干部个人述职报告内容为本人政治品质和理论学习、履职尽责能力、对待所负责的党政管理工作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反对“四风”等方面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以及按学院要求参加干部听课、干部培训的情况,其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情况在单位进行业务考核时做汇报。负责和主管意识形态、保密工作的干部,述职报告内容应包含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保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正职先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再做个人述职。

述职会参加人员范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所所长、党总支委员、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教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教研系列教师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可根据情况适当扩大范围。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一般应在本部门全体人员范围内进行述职。50人以下的单位应在全体教职工范围述职。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

领导班子提交工作总结,院管干部本人填写、提交《年度院管干部考核登记表》、述职材料。

(二)民主测评

在听取述职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班子测评内容分为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总体评价六项,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进行。干部个人测评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和总体评价六项,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

民主测评结束后汇总相关测评情况反馈给领导班子和院管干部本人。

(三)个别谈话

根据实际情况与院管干部、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

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

对领导班子和院管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和院管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等情况,综合形成考核结果。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院管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院管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院管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学校和学院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保密工作责任制不力,发生安全事故、泄密事件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全院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单位部门年度总结评估结果排序不在前50%的,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院管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院管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合格等次的。

第九条 领导班子和院管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院管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院管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

第十二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激励约束院管干部:

(一)领导班子、院管干部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院管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终奖励。

(三)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责成其向院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院管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相应核减年终奖励。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或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院管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相应年终奖励不得发放。

(五)院管干部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相应核减年终奖励。

(六)院管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院管干部开展教育培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十四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院管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送纪委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由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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