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委会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委规,,2026,10 清深国院委规,,2026,10〔清深国院委规,,2026,10〕清深国院委规,,2026,10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5-21 施行日期:2026-05-21 主责机构:党委组织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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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二〇二二年第十二次党委会会议(2022年4月25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第十一次党委会会议(2024年4月22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六年第二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1月12日)第二次修订,

二〇二六年第十三次党委会会议(2026年5月5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清华大学校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清华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院管干部包含学院院长助理、院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干部。

院管教学科研机构干部(以下简称教学科研机构干部),是指学院二级实体教学科研机构干部,包括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教学科研机构干部不设行政级别。

  院管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干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干部),是指在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的预备干部。

学院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院长助理、主任助理等,其选拔任命由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形成推荐方案,经院干部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由教学科研机构任命,并在党委组织办公室(以下简称组织办)备案。

  聘任制干部是指因工作需要,在部分院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的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上选聘的人员,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居民、年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人事关系为非聘用合同制人员等被选聘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或其他经学院研究,认为有必要以聘任制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聘任制干部不定行政级别,参照院管干部管理。

第三条 选拔任用院管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遵循教育规律;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院管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努力将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推动新时代学院事业改革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将学生思政工作、重大专项等吃劲负重岗位作为历练干部的重要渠道。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五条 教学科研机构院管干部职数由组织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机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报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职能部门干部职数以机构设置核定的管理岗位数配备。

第七条 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干部工作小组履行选拔任用院管干部的职责,组织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院干部工作小组一般应由党委书记、院长、协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九条 院管干部要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学院情况,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善于团结同志,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能把全部或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坚持原则,勤勉尽责,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良好师德师风,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公道正派,追求真理,淡泊名利,密切联系师生,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第十条 原则上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兼任教学科研机构干部,职能部门干部与教学科研机构干部互不兼任。

第十一条 提拔担任教学科研机构的干部,应在相关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提拔担任职能部门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五年工龄或者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一般要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班导师等学生思政工作经历。教学科研机构党员干部一般要有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工作经历。专职管理干部一般有至少2个不同单位工作经历或参加校、院内挂职。

(三)提任副职干部的,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高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备相当资历);提任正职干部的,一般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专职管理干部一般应有2个副职岗位任职经历,对于优秀“双肩挑”干部可以适当放宽任职年限。

  从教师中直接提任正职干部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干部,应当经过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聘任制干部参加学院重要的干部会议和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三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院党委研究,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四条 院干部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各教学科研机构干部、职能部门干部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向院党委提出启动院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办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校内巡视等情况,对各教学科研机构和职能部门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院干部工作小组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六条 在院干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办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班子和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需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提交组织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十七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在干部公开选拔流程完成后,由组织办协同人事办公室按照教职工入职、干部任免职流程执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院管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学院与其他院系共建的教学科研机构干部,可经学院开展民主推荐,也可由共建院系开展相关工作,效力相同。

第二十条 干部民主推荐工作由组织办组织实施。组织办应当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或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推荐情况,对推荐材料负责。

组织办应当及时与用人部门沟通,确定推荐工作时间等具体事宜。用人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内部以通知等方式公开推荐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包括以下程序:

(一)一般可采用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及相关材料,全方位征求意见。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用人部门相关负责人沟通协商后,组织办研究提出推荐参考人选;如人选与动议阶段酝酿的人选不一致,应当提交院干部工作小组再次讨论酝酿。参考人选可根据实际情况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部门党政负责人主持,考察组说明民主推荐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

(四)组织办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经与用人部门沟通后,向院干部工作小组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五)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二条 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负责联系相关教学科研机构的院领导或者职能部门主管院领导;

(二)教学科研机构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教学科研机构或职能部门所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

(四)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或正高级职称的教师;

(五)青年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教职工代表。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由组织办和用人部门协商后确定。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在上列范围外可进一步拓展,包括教代会代表、党代表代表、教研系列教师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院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结果与考核结果、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班子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选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以分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三)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

(四)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六)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七)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组织办与负责联系相关教学科研机构的院领导或者职能部门主管院领导、教学科研机构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后,研究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报院干部工作小组审定。

考察对象一般为等额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察工作由组织办组织实施。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以德为先,加强对政治站位、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执行民主集中制、工作投入、担当作为、抓班子带队伍、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对于聘任制干部,组织办在一定范围内考察、听取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平时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内容、程序和个别谈话范围参照院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对换届连任、平级转任的考察对象,可以适当简化考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院领导或者职能部门主管院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教学科研机构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教学科研机构或职能部门所属党支部负责人;

(四)了解考察对象情况的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组织办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院纪委办公室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将巡视中发现的涉及人选的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需要可以听取院审计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考察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负责统战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政治素质考察调研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征求院纪委办公室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学院与其他院系共建的教学科研机构干部,可由学院开展考察工作,也可由共建院系开展相关工作,效力相同。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在讨论决定前,组织办应当将考察情况与有关院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汇总各方意见,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提交院干部工作小组讨论酝酿,确定干部拟任人选。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院管干部、聘任制干部,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聘任制干部的任用,学院发正式聘任文件明确聘任关系,确定所聘职务和聘期。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委办公室对拟任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委办公室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院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办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票决,以院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任免通知下发前,对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发布日当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助理的任职,应当按照清华大学相关规定备案。

第三十九条 院管干部的任职时间,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原则上院管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原则上年龄已届退休者(到下一任期结束时超过退休年龄)换届时不连任。

聘任制干部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续聘的,经党委会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条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由组织办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自试用期开始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协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开展任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院管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较长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涉及人财物、招生、基建、后勤、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等重点领域岗位的按照重点领域岗位干部交流任职工作办法执行。

(二)加强工作统筹,推进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和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已在同一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按照“低职就高职”的原则进行调整。

  院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院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离岗访学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 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并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或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做出组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院管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等纪律规定。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院党委对院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委规〔2026〕10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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