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4月20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明确主体职责,完善管理机制,根据《清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清华大学公用房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指学院经深圳市、区各级政府部门单独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之外,使用学院自有资金、科研经费、合作经费等资金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分为院级工程项目和非院级工程项目。
第三条 院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校园各类公共区域及基础设施日常维护修缮,机关职能部门办公及配套用房装修、改造及专项维修等。
非院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各教学科研机构使用的办公科研及辅助用房二次装修、改造及专项维修等。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统筹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总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务办)为学院各类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和院级工程项目的责任部门,各教学科研机构是本单位非院级工程项目的责任部门。
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负责学院各类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数中心)负责工程涉及网络、门禁、安防监控等智能化部分的审核工作;科研处负责实验室工程涉及暖通、气路等专业设施部分的审核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程项目责任部门须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立项、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决算及质保等全过程进行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各教学科研机构项目责任人名单须提交总务办备案。
第七条 对于非院级工程项目,总务办根据部门职能在立项、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履行过程监督职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院级工程项目立项
(一)公共区域及基础设施类公共项目,由总务办根据规划统一编制需求计划;机关职能部门专有空间或有专业要求的专项项目,由需求单位结合实际编制工程项目需求计划,会同总务办提出立项申请。
(二)总务办联合需求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功能适用性、技术可行性开展前期论证,并按学院规定提供建设方案及造价测算依据。
第九条 非院级工程项目立项
(一)由项目需求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项目需求计划,向所在教学科研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二)所在教学科研机构联合需求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功能适用性、技术可行性开展前期论证,并按学院规定提供建设方案及造价测算依据。
(三)立项申请提交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总务办备案。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完成立项后,应严格按照学院采购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特殊应急抢修项目经按规定报审后可先行实施,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进入采购环节的工程项目,由总务办、需求单位会同物业及设施维保单位对工程方案中涉及的水电、结构、消防等内容进行复核,由信数中心对涉及网络、门禁及安防监控等智能化内容进行复核,科研处负责对实验室工程涉及暖通、气路等专业设施部分进行复核。
若工程项目存在影响或改变房屋本体结构等情形的,责任部门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核,并报学院房屋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三条 责任部门按照学院规定完成项目采购后,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将《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落实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工程项目备案表》,经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以下资料提交总务办审核备案:
(一)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同复印件、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如有)、《施工安全责任书》、特种作业证(如有);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等。
(二)责任部门项目现场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
备案通过后,总务办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进场许可证明》并通知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对于合同金额≥50万元的工程,须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对于合同金额≥100万元的工程,须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其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学院合同管理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须接受学院责任部门、需求单位和物业单位日常巡查,规范文明施工,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科研与师生生活秩序。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院级工程由总务办组织需求单位或相关单位、物业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单位参与。非院级工程由各教学科研机构牵头组织验收,总务办、信数中心、科研处按职责参与复核。
验收不合格的,应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质保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对于合同金额≥10万元的项目,应预留不超过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及时向采购与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涉及资产建账的须同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过程资料须建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审批文件、合同、变更文件、图纸(含电子版,如有)、产品说明书、技术验收记录或报告(如有)、竣工验收报告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由责任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
涉及平面、水电及消防调整的,应在原专业平面图上进行更新并报送总务办存档。涉及网络、门禁、安防监控调整的,应在原专业平面图上进行更新并报送信数中心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压紧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到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办按相关规定负责对工程项目开展审计工作。责任部门须及时配合将工程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办。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追究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的不文明施工现象,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和交通秩序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学院相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施工安全责任书
2.工程项目备案表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