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67 清深国院规,,2026,67〔清深国院规,,2026,67〕清深国院规,,2026,67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6-01 施行日期:2026-06-01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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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〇二六年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5月18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清华大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学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是教学科研机构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促进教学科研机构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遵循学术规律,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组成应当具有学科或专业领域代表性。

第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特殊情况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院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及教学科研机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推选委员和职务委员。

推选委员一般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提名,通过民主选举方式确定。职务委员设两名,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至四年,可连任。

第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委员增补具体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及教学科研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在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教学科研机构学术事务及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学科研机构学科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教学科研机构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教学科研机构学术机构设置、调整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定教学科研机构向学院推荐申报的科研成果和奖励、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四)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建设活动;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对教学科研机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教学科研机构学术重要事项。

经主任委员、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经超过应到委员总人数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应到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全体会议通过相关事项,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亲属等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决策或评定的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应当及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或调整、规范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制定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及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67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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