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4月27日)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各类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管理,有效保障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健康有序,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清华大学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办法》《清华大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以下简称网络公众账号)是指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注册的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及所设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的各级各类网络公众账号。
第四条 宣传办公室(以下简称宣传办)作为学院网络信息内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网络公众账号进行业务指导和注册认证、内容运维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及下属、挂靠单位或相关机构、团体的网络公众账号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公众账号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宣传工作分管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网络公众账号建设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报宣传办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网络公众账号信息内容管理和账号运营管理机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维护网络传播良好秩序。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维护公众账号良好社会形象。
各单位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账号运营、内容供给等合作,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第三方机构信息内容及账号管理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网络公众账号清查工作,对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运维的公众账号应在相关媒体平台申请关闭注销。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且具备必要业务能力的人员(原则上为在职教职工)担任各网络公众账号主管或主编(以下简称主管),负责账号内容审核与运维管理。账号主管及运维人员信息报宣传办备案。
第十条 宣传办负责组织全院网络公众账号年度备案工作。各单位应主动做好账号及人员信息备案工作。
各单位开设网络公众账号应及时报宣传办备案;已开设但尚未备案的账号,应及时补报相关信息;账号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注销并报宣传办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公众账号的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主体认证审批工作由宣传办负责。学院二级单位可进行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主体认证,二级单位下属的组织、机构、团体等原则上不予认证。
第十二条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主体认证的网络公众账号应及时办理年审手续,报送账号管理和信息内容编审发布流程等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清朗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应建立内容更新机制,保证信息内容准确、权威且表述规范;应根据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学校、学院以及院内教学科研机构、支撑服务机构标志等各类规范性图文符号。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网络公众账号严格遵循内容“先审后发”原则,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上级部门、学校、学院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上级部门、学校、学院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署名权、肖像权以及文字、字体、图片、视频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网络公众账号信息内容发布传播的监测管理,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和证据材料,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办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网络公众账号应保证信息数据使用合规,不得非法采集使用者个人信息或单位内部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各级各类网络公众账号的留言、评论、弹幕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网络公众账号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等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网络公众账号运维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将账号、密码等外传、外借,严防泄露或被盗用。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更新关键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和学校、学院关于新闻宣传保密的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敏感事项。相关保密审查要求参照《清华大学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网络公众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不实信息。二级单位网络公众账号名称原则上应与单位名称、简称或核心职能保持一致。教学、科研等机构的网络公众账号名称原则上应使用学院批准的中文全称或“清华SIGS+学院批准的中文全称”或“SIGS+学院批准的中文全称”组合。
第二十二条 宣传办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网络公众账号内容及相应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单位应依照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宣传办。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事前积极预防,事发积极应对,事后严格处理”的原则,建立网络公众账号内容核查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发现账号遭受攻击或内容、数据被篡改、泄露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宣传办。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网络公众账号发生信息内容或相关维护管理行为违法违规的,由宣传办统筹开展相关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存在长期不更新维护、无法找到责任人、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内容等情况的相关网络公众账号,宣传办视情节轻重责令违规账号限期整改直至关闭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院级学生组织、社团开设的网络公众账号,由院团委参照本管理细则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宣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网络信息内容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管理办法》(清深国院规 〔2020〕20号)同时废止。
清深国院规〔2026〕71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管理实施细则.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