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4月27日)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收入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 号)、《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深财规〔2023〕4号)、《清华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清校发〔2021〕53号)、《清华大学预借票据管理办法》(清财发〔2025〕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依法取得收入或者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按照凭证形式,票据分为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务办公室归口负责学院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内容、编码规则、执行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院票据主要种类包括:
(一)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主要用于学院接受各类资产捐赠;
(三)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学院发生暂收、代收以及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
(四)税务发票,主要用于学院对外提供研发技术服务等应税业务。
第六条 学院票据由财务办公室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申领。
财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票据领用工作。使用量较大的二级单位,经财务办公室批准可以集中申领票据。获批集中申领票据的单位应当设票据专管员。
第七条 学院票据应当按照核准用途据实开具。原则上实行资金先到账、后开票的方式。如合作方在资金未付前需要学院先开具票据的,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参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预借票据管理办法》办理预借票据申请手续。
第八条 开具票据对应款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院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存、挪用。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票据,妥善管理票据。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使用、转借、转让、代开、混用、伪造、变造、买卖、销毁或涂改票据,不得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票据数据等,不得利用电子票据进行虚假交易、重复报销等违规操作。
第十条 因无法回款、开具有误等原因需要作废的纸质票据,纸质票据应收回原票据所有联次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票据。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开具电子票据后,如发生无法回款、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
第十一条 纸质票据实行定期统一核销制度。财政电子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电子发票无需核销。
第十二条 纸质票据存根一般自开具年度次年起保存五年。电子票据的电子档案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发生机构名称变更或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票据管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学院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院内结算凭证的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清华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69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票据管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