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二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清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根据学校要求,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学生代表任委员,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落实。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制定教学科研机构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院评审工作;指定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保存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原则上由教学科研机构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学位初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工作组组长和学生代表任委员,具体工作由教学科研机构学生工作组落实。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具体实施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公示等工作。跨教学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分委员会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除外国留学生外,学院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国防科工及军队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硕士生在学时间超过3年,普博生在学时间超过4年,直博生在学时间超过5年,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三年级及以下的直博生,可选择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三年级以上的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提前攻博生按直博生对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一)在申请阶段仍处于处分期内者;
(二)上一学年度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通过者;
(三)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者;
(四)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五)评审期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一条 除特等奖学金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不可兼得同年其它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以多次申请并获得,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遴选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职业发展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分配原则,并确定各教学科研机构名额。
第十四条 名额分配原则体现人才输送导向,并向基础学科和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倾斜,博士生名额体现学术导向,向国内外重点高校、重点研究机构就业比例高的教学科研机构倾斜;硕士生名额向国家重点单位、重点地域就业比例高的教学科研机构倾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分委员会要重点遴选学术志向坚定、学术潜质突出的博士生,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具备成为行业骨干潜质的硕士生。综合考虑研究生在学业、研究和公共服务(助教、助管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和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导师推荐。导师给出推荐意见,对申请者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学术潜质、工作态度及研究课题性质和水平等给出评价。
(三)学院评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学校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协同评审分委员会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分委员会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获奖者在离校前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获奖收获总结;评审委员会应对获奖学生的表现进行跟踪和评估;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审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评审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定工作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清深国院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清深国院规〔2026〕77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