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79 清深国院规,,2026,79〔清深国院规,,2026,79〕清深国院规,,2026,79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7-03 施行日期:2026-07-03 主责机构:学生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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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经二〇二六年第二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缓解在校学习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和学院专门设立研究生助学金。为进一步提高学院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清华大学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定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引导,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奋发向上,将国家、社会、学校的资助转化为前进动力,努力成才报国。

(二)坚持按需评定。深入了解掌握学生真实经济情况,充分发挥助学金的助困作用,在满足评定要求的前提下,将学生经济困难程度作为主要评定参考。

(三)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评定要求、程序步骤确定资助对象及标准,做到公平合理,民主公开。

(四)坚持精准帮扶。重点考虑在院期间本人的经济收入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贫困学生,同等情况下依次优先考虑确有经济困难的硕士生、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且无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或导师资助的高年级研究生,对学生开展精准帮扶。

第三条  参评范围和资格

在学院接受学历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助学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具有残疾)的学生;

(二)属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三)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五)特殊经济困难家庭(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上学年有下列情况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制裁者;

(二)学习不努力、无进取心,引起成绩下降或科研论文工作不认真者;

(三)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四)拒绝参加勤工助学,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者;

(五)不愿参加公益性活动,拒绝履行公民或学生义务者。

第四条  申请者及获得资助者的义务

助学金申请者及获得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阅读学校和学院下发的相关工作文件,在申请、评选以及后续工作中,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工作安排;以认真、细致的态度,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各种评定工作所需材料。

(二)申请者应当了解并同意学校对奖助学金的统筹发放和最高限额原则(具体要求见《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三)助学金获得者有义务认真撰写感谢材料,向捐资人汇报学习、科研等方面情况,表达感谢之意,以及参加捐资单位组织的各类颁奖会等活动;所有获助同学的申请材料和感谢信经学院初审、汇总后提交至研究生工作部。

(四)助学金获得者应刻苦学习、勤俭节约,不得有滥用助学金的相关行为。

(五)学校和学院有权对申请者相关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退还助学金外,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如发现申请者及获得资助者不履行相关义务,将给予相应处理;对情节严重,且经批评教育拒不悔改的,经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除全额退还当年助学金外,还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五条 评定流程与资助标准

助学金评定按照个人申报、教学科研机构审核、学院审批的程序进行,综合运用定量测算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不同个人收支、不同家庭贫困状况,实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其中,校设助学金还需要报学校评定。

(一)定量测算。计算申请者的经济生活困难指数(I值),并以此作为定量评价研究生经济困难程度的参考标准。I值具体计算办法见《研究生经济生活指数(I值)计算办法》。

(二)定性评价。评选过程中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听取申请人本人陈述、同学和导师的意见,结合学生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对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三)评定流程。申请者自愿提出申请,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计算申请者的I值、与申请者谈话、向申请者的同学和老师了解情况等方法,全面了解申请者的真实情况。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申请者的情况后,形成总体评价及推荐资助等级,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其中,校设助学金拟推荐资助名单还需报学校研工部,研工部根据全校整体申请情况确定最终资助结果。

(四)资助标准。根据定量测算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资助等级。

1.校设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A、B、C三档。A档:属于特别困难,资助额度为0.8万元/人;B档:属于比较困难,资助额度为0.5万元/人;C档:属于一般困难,资助额度为0.3万元/人。

2.院设助学金。院设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当学年未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学院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中,根据定量测算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资助等级,各等级评定指标由学院分配。资助标准分为A、B、C三档。A档:属于特别困难,资助额度为0.2万元/人;B档:属于比较困难,资助额度为0.1万元/人;C档:属于一般困难,资助额度为0.05万元/人。

第六条  组织管理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助学金评定相关事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学生工作组具体落实。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清深院规〔2020〕12号)同时废止。


清深国院规〔2026〕79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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