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〇二六年第二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6月15日)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专业化水平,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绩效管理,根据《清华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学院信息化工作计划和预算、由党政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负责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校园服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新建和升级改造,以及相关的技术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科学规范、集约高效、协同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决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重大事项。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作为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根据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审议和批准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日常事项。
第六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归口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服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相关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和技术服务,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应用和管理等方面相关要求。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交付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部署在校内或院内并通过校园网络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学校、学院自有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信息化建设项目交付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得具有向校外和院外机构、个人和信息系统传输个人信息、学校和学院内部信息等重要数据的功能。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需求、学校和学院信息资源有效配置及合理利用,以及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用户服务的统筹衔接。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事前立项,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立项后实施:
(一)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按年度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报。
(二)党政职能部门、支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立项单位)根据学院、本单位信息化工作规划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按照要求向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申报立项;两个以上单位申报共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由牵头单位作为立项单位。立项单位委托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等院内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应当事先取得拟委托单位的同意。
(三)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拟建项目进行评审(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拟建项目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并按学院相关规定纳入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和预算后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决策会议或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实施的重大应急项目,迳行立项。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目标明确、需求清晰、内容简单、预算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小额简单项目),经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审批通过,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后立项:
(一)因现有信息系统老化或技术过时等需要原承建方进行升级改造的;
(二)现有成熟的信息系统产品或服务可以满足功能需求和技术指标,经校内和院内本地化集成部署即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
(三)因现有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器、存储、控制、传感等设备损坏、故障或寿命完结,需要更换或者更新为同类型设备的。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获批立项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统筹协调。立项单位应当组建项目工作团队,指定项目负责人,聘请或指定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专家,承担项目相关技术设计和评审工作。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需指派一名工程师加入项目工作团队,全程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拟由院外机构承建的,立项单位应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下列类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
(二)按照所使用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
(三)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第十九条 立项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
重大应急项目和小额简单项目的实施方案经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信息系统开发、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工作完成后,立项单位按要求向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申请进行初步验收。项目分期交付的,可以相应分期进行项目初步验收。信息系统开发类项目或项目当期交付部分经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审核确认通过初步验收的,相关信息系统方可试运行;其中重大应急项目经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达到网络安全标准的,相关信息系统可以试运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安装类项目的初步验收和试运行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立项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应用,组织承建方监测和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及修复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调整程序参照项目立项程序执行。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目标不变、项目预算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准金额的15%,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调整:
(一)学院决定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相关工作安排的;
(二)因技术发展或者不可预知的技术原因确需对技术方案进行优化的。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承建方无法履行合同等原因不再具备实施必要性或实施条件确需终止的,经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立项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合同终止、账目与资产清理等相关手续,形成项目终止报告,报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立项单位可以向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申请组织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建方交付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设施通过检查核对和功能、性能、安全等测试,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验收指标;
(二)项目试运行期满,试运行期间应用情况良好、达到预定目标;
(三)项目承建方的技术服务交付和就绪状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四)项目文档齐全、规范,符合项目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经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初步审核确认符合验收要求的,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立项单位的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应用和管理、网络信息服务备案、等级保护测评和备案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监测。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立项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直至终止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约束范围的市级政务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各教学科研机构内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数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深国院规〔2026〕76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