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6,80 清深国院规,,2026,80〔清深国院规,,2026,80〕清深国院规,,2026,80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6-07-13 施行日期:2026-07-13 主责机构:党委组织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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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经二〇二六年第二十五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6月29日)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清华大学章程》《清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事业发展、教职工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校园建设等重大规划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院年度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领导干部的工作;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以及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团组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代表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调整(更换、撤换)程序,参照第十条规定的选举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当占多数。执行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紧急重要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深国院规〔2026〕80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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