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

清深国院规〔2026〕8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规章制度建设

管理规定

经二〇二六年第二十九次党政联席会议(2026年8月17日)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完善学院制度体系,推动规章制度全面深入实施、依法治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清华大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以下称立改废释)、备案和执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所规定的立制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无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院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立制权限和程序制定,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和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院级制度规范。

学院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章程”“规定”“规则”“办法”“细则”,不包括“通知”“意见”“方案”“流程”“指南”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 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学院制度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世界一流研究生院。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学院章程等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从国家、学校和学院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坚持和发扬民主,坚持信息公开,保障师生员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章制度建设活动。

(四)坚持一体推进学院规章制度的规范体系、实施体系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师生员工、组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制度规范便利管用,健全制度执行责任制,协同监督制度执行。

(五)坚持立德树人,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清华精神和优秀传统。

(六)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制度建设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权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学院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规章制度建设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依法治院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学院各党政(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称学院议事协调机构)分工协调职权职责范围内的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归口负责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职权职责范围内的学院规章制度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具体工作。

第三章  制度类别与效力位阶


第九条 按照类别,学院规章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

(一)根本制度为学院章程。学院章程主要是对学院办学治院的宗旨理念和使命任务、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决策和监督机制、学生和教职工、组织机构以及重要外部关系等作出根本规定。

(二)基本制度主要是对学院内部治理管理体制机制,组织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职责,以及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三)具体制度主要是对学院办学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或者对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按照效力位阶,学院规章制度分为特级制度、一级制度、二级制度:

(一)特级制度为学院章程。

(二)一级制度主要是基本制度,以及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学院章程等的规定而就学院办学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的具体制度。一级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三)二级制度主要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学院章程以及一级制度等的规定而就学院办学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工作机制、标准要求、程序步骤等作出规定的具体制度,制度名称一般称“办法”;以及为执行一级制度规定就相关内容的含义、界限、程序等配套相应作出细化、补充的具体制度,制度名称一般称“细则”。

第十一条 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学院章程在学院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任何一级制度、二级制度都不得同学院章程相抵触;

(二)一级制度的效力高于二级制度。


第四章  立制权限与执规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称学院决策会议)行使立制权。

学院决策会议根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决定、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学院章程等(以下称上位法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学院章程、一级制度以及重要的二级制度。

学院决策会议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学院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相关二级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根据上位法规以及一级制度等(以下称上位法规制度)或者学院决策会议的授权,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二级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权限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不得超越立制权限(以下称越权)制定、修改、废止高效力位阶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超出职权范围(以下称越位)立改废释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将被授予的立制权转授给其他机构。

上位法规制度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章制度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不得超出上位法规制度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法规制度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规章制度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学院决策会议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越权越位的;

(二)所作的规定同上位法规制度相抵触的;

(三)所作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四)违背规定程序的。

第十六条 学院各类机构和全体师生员工负有学习知悉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维护学院规章制度权威的义务,对直接规定其职责、义务的学院相关规定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学院规章制度执行(以下称执规)责任制:

(一)学院依法治院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执规工作。学院议事协调机构分工协调职责范围内相关执规工作。

(二)管理部门作为主责建设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主责部门),负责牵头执行其所主责建设的规章制度(以下称主责制度)以及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机构和人员执行其所主责制度。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称协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协助配合主责部门共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三)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执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规定推动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严格执行。

(四)各监督机构承担执规监督责任。主责部门负责对其所主责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协助部门负责协助其开展日常监督,纪委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负责对执规以及执规责任履行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纪检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


第五章  计划统筹与建章立制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章立制活动应当统筹进行,坚持科学立制、民主立制、依规立制,聚焦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结合改革发展实际,按年度科学制定立制工作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学院规章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称立项),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规章制度等多种形式,增强建章立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学院年度立制工作计划的落实。

第十九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治院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结合年度立制工作计划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规章制度立项,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到次年年初。

制度集中立项程序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发布立项通知,明确具体程序以及立项条件、立项限额、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

(二)管理部门根据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上位法规制度和学院决策会议授权以及立项相关要求等,研究形成立项建议,提交党政办公室。

(三)党政办公室对立项建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管理部门正式申请立项。党政办公室基于所受理的立项申请拟定学院年度立制工作计划,提请学院依法治院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学院依法治院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立项和学院年度立制工作计划。上位法规明确要求配套制定或者经学校、学院决策要求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径行立项。

(五)党政办公室向相关管理部门通知立项结果。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立项的制度,经由管理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党政办公室报负责制度建设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可以即时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规章制度由其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起草,其中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组织起草。

起草学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本规定所明确的立制原则。主责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主责部门就拟在规章制度中作出的与其他管理部门关系紧密的创制性规定,应当与其他管理部门充分协商,必要时报学院研究决定;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等需要学院决策的重大问题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先行报学院研究决定。

学院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符合学校立制技术规范要求。草案形成后,应当以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充分征求各归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有关机构以及管理对象的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其中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草案应当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草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学生代表意见,并通过学院统一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过程中,遇有不同意见的,部门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责部门应负责做好记录和反馈,并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制度起草完成后,主责部门应当将经其负责人同意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上位依据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交党政办公室进行草案合法性审查。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征求意见、协商或者报学院研究决定的情况。党政办公室可以通过与主责部门讨论的方式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就其中系统性、复杂性、专业性较强的草案可以先行安排前置讨论。

草案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是否同上位法规制度一致;

(三)是否遵循本规定明确的相关立制原则;

(四)是否与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五)是否符合立制权限、程序以及相关授权要求;

(六)是否就涉及的有关问题沟通协商或者报学院研究决定等;

(七)是否符合立制技术规范要求。

对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草案以及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草案,党政办公室可以向主责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处理意见,主责部门不予采纳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制事项,党政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草案,经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标注审查编号,形成送审草案。

第二十三条 制度按照立项安排和规定程序提请相应的学院决策会议或者学院议事协调机构全体会议(以下称决定会议)审议决定,决定程序依照相应会议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办理。决定会议审议送审草案时,主责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其中学院决策会议审议送审草案时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同时列席备询。审议过程中送审草案被认为涉及需进一步研究的重大问题的,应当缓议,经主责部门研究论证修改后再次提请决定会议审议,缓议搁置超过两年的制度建设项目自行终止。

经决定会议审议通过或者原则通过的送审草案,由主责部门根据决定会议审议意见对其相应完善并商党政办公室进行复审,形成报签稿,提交党政办公室按照学院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安排报签并以学院文件形式公布。按照《清华大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要求需要报审报备的,还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审报备。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所作的规定同上位法规制度相抵触或者滞后于实践发展、作为其主要制定依据的上位法规制度已经修改或者执行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但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学院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视情可以采取修订或者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改学院规章制度。

对调整事项或调整范围较为单一或者仅需部分修改的学院规章制度,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由其制定机构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进行修改。

对调整事项或者调整范围较为单一的相关联的学院规章制度,可以由学院决策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开展集中修改。

学院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参照执行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学院规章制度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文本。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所作的规定同上位法规制度相抵触或者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作为其主要制定依据的上位法规制度已经废止或者失效、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已被新的学院规章制度覆盖等情形,且无需修改完善继续施行的学院规章制度,应当及时废止。可以采取由制定机构作出废止决定或者由其他学院规章制度规定对其予以废止的方式废止学院规章制度。

视情可以由学院决策会议集中废止多项学院规章制度。

学院规章制度的废止程序,参照执行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学院规章制度通过废止决定方式被废止的,应当公布相应的废止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相应制定学院规章制度解释。

学院规章制度的解释程序,参照执行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学院规章制度的解释同学院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学院年度立制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院规章制度建设项目自首次立项起逾两年未进入决定程序的,自行终止。

学院规章制度公布后,除因涉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规章制度文本应当及时在学院统一门户网刊载公开。学院统一门户网规章制度检索系统上公开的学院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执行实施与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院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谁主责谁解读”制度宣传教育责任制,负责组织开展所主责制度普及解读宣传教育并具体回应相关询问关切。

人事办公室、教职工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结合入职入学教育、干部教育培训等活动协同开展学院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二级单位负责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学院规章制度普及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和监督本单位所辖机构和各类人员学规知规遵规守规。

党政办公室负责面向二级单位、管理部门等定期组织开展学院规章制度建设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主责部门可以视情对所主责制度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立制后评估。评估后应当形成立制后评估报告。

立制后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学院规章制度的重要参考。根据立制后评估结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视情制定配套的“实施方案”“工作指引”“工作程序”等工作文件。

第三十条 学院对执规情况实行协同监督机制,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各类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梳理执规监督结果并定期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执规监督结果,视情向学院依法治院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级单位履行相关执规责任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院规章制度清理机制。制定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规章制度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对相关规章制度作出修改、废止等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学院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1.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开展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级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履行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二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二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得同学院规章制度相抵触。

学院规章制度明确要求二级单位制定配套内部规章制度的,二级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二级单位制定配套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超出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除非必要情况,对学院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无上位法规制度依据,二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自行作出关于本单位管理体制、职权职责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处理处分权限等的创制性规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以下称二级单位法人),原则上适用学院规章制度就二级单位作出的一般规定;学院规章制度就二级单位法人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级单位法人按照上位法规要求制定的章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学院审查、审核、核准等;二级单位法人依法定权限自行制定的涉及奖励、处分、采购等事项的其他重要内部规章制度,应当按其主要内容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二级单位按照本部门所主责制度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二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二级单位内部制度经本单位决策会议审议决定后三十日内,应当将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制度文本、上位依据以及配套建设要求和征求意见情况等说明提交相应管理部门及党政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审查。

对二级单位制定的不适当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应当督促二级单位及时纠正处理,二级单位不及时纠正处理的,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可以提请学院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学院决策会议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清深国院规〔20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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