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第三十一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6月3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清华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院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三全育人”的重要阵地。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与服务坚持立德树人,立足充分发挥“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功能,致力建设管理规范、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总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务办)是学生公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学生公寓、调配住宿资源、协调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开展住宿规范和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负责提供新生入住名单、审核日常调宿申请等,协助总务办完成新生宿舍安排、毕业生退宿清退以及学生房源清理整合等工作。全球事务办公室协助国际新生报到时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六条 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的资格。获批入住的学生应签订住宿协议,原则上入住期限不超过学制年限。
第七条 住宿学生公寓需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水电费,并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宿舍固定资产维修维护费用等。
第八条 学生公寓按照分区住宿、学科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住宿分配。未经批准,学生不得擅自调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学院住宿安排及调整,调宿的情况包括:
(一)因房源安排等原因需要进行宿舍调整合并对空床位安排学生入住的;
(二)有重大、特殊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寓改造、修缮维护、使用情形变更等;
(三)其他需要调宿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宿或延期住宿,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导师、所在教学科研机构研究生工作组、学工办审批同意后,总务办视房源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在相同住房标准范围内调换或安排延期住宿。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住宿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毕业、住宿协议到期以及学生退学、休学、离校六个月以上等不符合住宿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自退宿手续办结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宿舍。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自愿退宿的,应当提出退宿申请,经学工办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退宿,需联系所属楼栋宿管员验收房间固定资产、抄录水电表、结清住宿费和水电费后办理退宿手续,同时清理个人物 品并打扫宿舍卫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注销门禁及搬离公寓。
学生退宿搬离后如有个人物品未清理的,视为放弃物品的所有权,宿管员有权清理;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逾期未搬的,将停止公寓相关服务。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配备宿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为确保入住人员的安全,宿管员有权对入住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的询问、登记和检查。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参加安全培训、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提升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努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共同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治安或刑事案件以及安全隐患、可疑人员等,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学生公寓内外环境及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维护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秩序。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宿舍安全卫生秩序检查制度,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不得触碰或遮挡火灾探测器、消防喷淋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禁火禁烟,禁止使用蜡烛、火蚊香、艾灸等明火或焚烧物品,禁止吸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严禁以下违章电器: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水器、取暖器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额定功率超过1500W的电器;
(三)电饭锅、电磁炉、烤箱、电热锅、电饼铛等炊事用电器;
(四)无国家级安全认证的电器;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禁止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存放电动车电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不得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学生公寓内限制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强电间、弱电间、管道井、电梯机房、水箱间、空调机房等区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种植或饲养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植物、动物。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疑似患有或者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传染病的,应当主动向学工办报告,并服从相关住宿调整安排。
学生发现学生公寓内有疑似患有前款所述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学工办报告。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接待学生有责任提醒和要求来访人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如访客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接访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房间钥匙、门禁卡、房卡等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配宿舍房间钥匙或另加门锁,不得出租出借学生公寓宿舍房间和床位,或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住宿管理规定,履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
对违反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的学生,总务办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告知学生导师、学生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学工办。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总务办有权停止对其公寓的各项服务,如冻结门禁卡、限期搬离或取消住宿资格等。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公寓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应营造“安全、健康、文明、和谐、向上”的生活氛围,学院应定期开展相关生活素质养成教育。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全面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水电,做好垃圾分类,爱惜他人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