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第二十一次院务会(2020年7月2日)讨论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三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6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承接高等院校稳定支持项目有关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稳定支持经费额度,实行财政相对稳定投入,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持续增强基础科研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条 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规定,依托学院“6+1”等学科规划,由科研处按照统筹管理、规划实施、突出绩效的原则,组织学科开展具体实施工作,为学院优势学科建设提供基础科研支撑。
第四条 科研处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务办)全面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管控配合、项目经费审计及检查等工作。各学科领域由学科负责人牵头组织推荐方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学院结合年度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资金预算,在院内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
第六条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高等院校稳定资助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一)面上项目支持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单项最高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研究期限为2年。
(二)重点项目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支持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单项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研究期限为3年。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 项目申请人须为学院在职研究人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在读学生。
(二) 课题组应具有相关领域研究基础,具备优秀的科研团队、基本硬件设施和场地。
(三) 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牵头1项稳定支持项目,项目组成员在研(包括牵头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合计不得超过3项。稳定支持项目不得与已立项的国家、省部委和深圳市项目重复。当年已获得稳定支持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一年度的基础研究资助计划。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 科研处根据重点学科规划发展、相关学科发展基础和优势,向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稳定支持建设方案,包括总体目标、经费使用计划、主要任务等。
(二) 根据建设方案和相关评审规则,学院确定若干项目,科研处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建设方案计划书。
项目申报人应当同时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稳定支持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研发任务、项目预期目标等。
(三)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学院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根据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创新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另行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第三章 院内立项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需按规定与科研处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合同内容,确定研发内容及量化验收指标。财务办负责审核经费预算,科研处负责合同审核和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立项程序
(一) 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院内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立项,录入相关信息。
(二) 如项目经费由学院多名教师分别支配,则需在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明确分拨人员、经费数目、承担任务等具体内容。原则上项目立项后上述信息不予修改。
(三) 项目立项后,财务办根据合同书划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应真实、全面、完整。
第四章 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稳定支持项目需每年配合科研处组织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估、情况报告等工作,同时接受财务办的检查与监督。科研处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稳定支持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在院内公示后报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开展一次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年度执行报告、自评报告、科技报告等。如项目执行中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如存在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主动申请停止研发活动,退回全部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科研处通过检查等形式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主动终止项目负责人研发活动,停止后续拨款,视情况收回财政资金、利息和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稳定支持项目经费预算和支出应符合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资金管理及院内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财务办对项目独立核算并完善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保障专款专用。
财务办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的审核、预算调整的审核、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反馈。
(二) 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及院内财务管理办法审核经费支出,保障专款专用。
(三) 提供项目经费的财务数据及资料查询,配合科研处对外报送财务资料。
(四) 审核项目组提交的财务验收资料。
(五) 监督经费使用情况,配合科研处、第三方及主管部门的项目经费审计和专项检查。
(六) 按照院内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七) 协助处理其他与项目经费使用相关的财务事宜。
第二十条 在稳定支持经费资助下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科技成果,须注明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稳定支持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科研处组织完成结题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具体验收方式按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每三年按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一次项目绩效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稳定支持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周期内稳定支持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任务书,全面阐述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记录,在项目完成后积极配合科研处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可采取抽查、专项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稳定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获得稳定支持的项目应根据学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各类技术文件和科技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过程中存在多头重复申报、弄虚作假、伪造成果、违规使用资金行为等不端行为的,视情节作出暂停资助、整改、变更项目团队或负责人等处理意见,并报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将对项目相关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发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伦理和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学院生命伦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特别规定外,稳定支持项目资助下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