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5,10 清深国院规,,2025,10〔清深国院规,,2025,10〕清深国院规,,2025,10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5-09-03 施行日期:2025-09-03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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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二〇二一年第二十九次院务会(2021年11月15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第四十六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8月25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开放共享,规范学院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以及《清华大学校级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清校发〔2020〕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条件平台,是指学院设立、依托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共同建设的面向院内外提供科研条件(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等)开放共享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 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工作坚持科学规划、面向一流、开放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研条件平台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五条 科研处归口负责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科研条件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由依托的教学科研机构负责科研条件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集中统一管理科研条件平台人员、经费、设备设施、场地等,并为科研条件平台提供必要的运行保障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科研条件平台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学科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及建设目标。

(三)具备人员、经费、设备设施、场地支持等运行保障条件。

第八条 科研条件平台的设立由依托教学科研机构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由科研处组织论证,经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九条 科研条件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教学科研机构主管科研副院长担任。主任主要负责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确保科研条件平台的稳定运行和发展。

第十条 科研条件平台应建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依托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学科专家、用户代表组成,负责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规划、资源投入、运行管理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依托教学科研机构应当积极自筹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经费,学院予以适当支持。学院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条件建设。

第十二条 科研条件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科研条件平台的服务收入由平台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内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科研条件平台设立开放共享专用账号,由平台提出开户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办公室开通。

第十三条 科研条件平台实行年度考核,科研处负责科研条件平台年度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运营收入情况等。

对学科支撑能力突出、公共服务效果显著、运行管理高效规范的科研条件平台,学院将予以适当政策倾斜或奖励。考核、评估结果较差的科研条件平台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学院视考核、评估情况,对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建设的科研条件平台将予以撤销,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清深国院规〔2025〕10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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