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九年第九次院党政联席会议(2019年8月30日)讨论通过
一、博士后薪酬福利
1.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协议薪酬制,基本年薪为12万元,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清华大学有关规定核定。今后,基本年薪将根据人才市场薪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下简称“TBSI”)在本办法通过前已在站的博士后(含已向校博管办报送进站材料,待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仍维持原薪酬发放。
2.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按照《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规定,在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六个月内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免税),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如因超出市财政预算指标无法申请的,学院应在办理进站手续前告知,由博士后本人与合作导师协商解决。如因博士后个人原因无法申领的,学院与合作导师不予补发。
3.在深圳无房的博士后可申请租住学院周转房或享受租房补贴2800元/月。选择租房补贴的博士后,如属于深圳市新引进入户人才,依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可同时申请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3万元(一次性,免税)。
4.学院按规定为博士后购买社保和公积金。
5.参照《清华大学“水木学者”计划实施办法》对优秀博士后进行支持,获得支持的博士后增发奖励津贴6万元/年,奖励津贴由学院承担。
6.博士后如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或“孔雀计划”人才的,可按《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规定申请人才奖励补贴。
二、薪酬福利管理
1.博士后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每月发放1/12。博士后社保、公积金购买基数为基本年薪的1/12,社保购买比例按深圳市相关规定,公积金购买比例为10%。学院根据博士后办理进站或出站手续的时间,缴交或停止缴交社保、公积金,其中社保结算日为每月20号,公积金结算日为每月15号(新立户审核需3-5个工作日,市内调入需原单位先封存)。如因个人或系统原因导致进站当月无法正常购买社保的,学院原则上不予补缴。
2.超龄、在职及超指标博士后的基本年薪由合作导师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由学院承担。
3.博士后薪酬根据在站时间发放。未经批准延期的,发放满24个月后停薪,停薪期间社保、公积金由本人承担,于出站时一次性结算。经批准延期出站(3-6个月)的博士后,延期工作期间薪酬由合作导师承担(应在延期获批当月一次性拨付到位),社保、住房公积金由学院承担。
4.二期、二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按规定缴纳合作导师经费,博士后在站期间薪酬由学院发放,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由学院承担。
5.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一次性发放6000元,费用由学院承担。
三、博士后科研资助
1.学院设立博士后科研资助,标准为2万元/人,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各类科研和学术活动,包括:购置电脑等仪器设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差旅费、会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科研资助按院科研经费使用办法进行管理,报销时必须由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同时签字,博士后退站或出站后剩余经费由合作导师负责。
2.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者,按照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号)进行管理,报销时必须由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同时签字。博士后申请国家、省、市其他科研项目,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博士后如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或“孔雀计划”人才的,可按规定申请深圳市及南山区学术研修津贴,用以支持博士后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
四、合作导师经费
1.博士后基本年薪的50%由合作导师承担(简称“合作导师经费”),人文社科等特殊学科领域经合作导师申请、国际研究生院院务会审批通过,可适当予以减少。博士后如申请二期或二站博士后,需按上述标准缴纳合作导师经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合作导师经费按博士后办理进站、二期或二站手续当月应缴纳标准缴交,要求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到位。
2.在本办法通过前已在岗教师,新招收博士后应按本办法缴纳合作导师经费,已在站博士后(含已向校博管办报送进站材料,待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不予调整。
3.博士后如提前出站或是退站,原则上已缴纳的合作导师经费不予退回。进站半年内退站的,合作导师招收下一个博士后,可减免已缴纳合作导师经费的50%。
五、其他日常经费
1.博士后可按从深圳(或学校、家庭所在地)到北京以及北京到深圳的经济舱机票标准,报销一次报到往返差旅费。博士后应于报到一个月内向院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差旅费凭据,按规定实报实销,具体按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院博士后日常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各类博士后学术及联谊活动等。日常活动经费由院人力资源部门与院博士后联谊会共同管理,根据活动需要合理开支,并在额度范围内报销。
3.博士后出站考核专家评审费由学院承担,标准为院内专家600元/次,院外专家1200元/次,以“工作期满鉴定表”评审专家签字为依据,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代发。
4.学院按学校规定缴纳博士后管理费,现阶段标准为每人1800元,主要用于学校对我院博士后进行日常管理。
5.学院按深圳市博士后联谊会的要求缴纳会费。
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薪酬及福利待遇均由工作站承担。双方每合作招收一名博士后,工作站应向我院支付1.5万元/2年的管理费(其中1万元为学校博士后管理费),以及不少于3.5万元/2年的合作导师指导费用,上述费用要求在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到位。企业博士后如申请二期或二站博士后,院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按此标准缴交(一年按1/2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与深圳市创新实践基地(不含TBSI)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均由创新实践基地承担。双方每合作招收一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向我院支付1.5万元/2年的管理费(其中0.18万元为学校博士后管理费),以及不少于3.5万元/2年的合作导师指导费用,上述费用要求在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一次性拨付到位。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如申请二期或二站博士后,院管理费及合作导师指导费按此标准缴交(一年按1/2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清深院规[2010]8号)、《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管理办法》(清深院规[2012]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清华大学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