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第30次院务会(2020年10月9日)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要求,提高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国际研究生院”)的政策咨询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搭建相关学术活动平台,国际研究生院拟引入清华大学校级智库在深圳设点。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相关智库须是清华大学批准设立的校级智库,并且其研究和政策咨询方向与“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紧密相关,可以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 相关智库提出申请,由国际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挂靠国际研究生院设立办公室。智库与国际研究生院须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条 国际研究生院作为智库在深圳的挂靠单位,是智库在深圳运营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联系,提高智库研究水平和运行效率。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确保智库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导向;
对智库在国际研究生院聘用人员进行人事管理并提供服务;
为智库在国际研究生院设立经费项目,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其财务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必要的启动经费支持;
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场地和其他后勤保障;
对智库开展相关科研和外事活动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
对智库在国际研究生院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其他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国际研究生院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国际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智库日常工作进行政治把关;
设专职行政岗位,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作为智库在院内的主责管理协调部门,负责智库自聘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智库的财务和宣传工作,并协调人事、财务、科研、外事、后勤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其他必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智库在国际研究生院设立办公室,其名称须与学校批准使用的智库名称相一致。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
面向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展预测性、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提出资政建议,扩大政策影响力;
主办各类智库活动,为国际研究生院搭建多元学术平台;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扩大清华大学在粤港澳大湾区的社会影响力;
通过承接科研项目、促进成果转化、接收教育捐赠等方式积极筹措经费,逐步实现在地可持续发展;
做好办公室日常运营工作。按照国际研究生院人事管理办法在深圳聘用必要的合同制研究人员、行政人员和其他荣誉职衔人士,对自聘人员进行业务管理,配合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对自聘人员进行日常行政管理;
向国际研究生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配合国际研究生院进行阶段性评估;
其他经国际研究生院批准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设立智库退出机制。
根据工作规划和实际运营情况,智库可向国际研究生院申请终止在深圳的工作,相关人员、财务和办公场地等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
经国际研究生院评估不合格的智库,国际研究生院有权终止其在深圳的工作。由智库承担相关工作人员合同存留期的劳动报酬,其余财务和办公场地事项由国际研究生院负责清算。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研究生院设立的校级智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宣传与公共关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