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19,6 清深国院规,,2019,6〔清深国院规,,2019,6〕清深国院规,,2019,6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9-10-21 施行日期:2019-09-20 主责机构:财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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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拨经费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管理办法

二〇一九年第十一次院党政联席会(2019年9月20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及所属二级单位院拨经费中聘请专家有关费用的支出标准,加强对专家费用的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深财购〔2017〕49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有关费用是指院内各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招标采购、内部评审、招生考试等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院拨经费列支的专家费用,不包括正常教学授课、教学讲座、收费会议、在职项目、培训项目、论坛等聘请专家和教师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科研经费中开支的专家咨询费不适用本办法,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各职能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院内人员因完成本职工作或作为需求方参与评审、讲座、面试、考核等及其相关工作的,不得领取报酬。


第二章 专家讲座费支出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的专家讲座费是指各职能部门因党务及管理类工作需求邀请专家做讲座或专题培训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讲座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座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座费按不高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如中央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专家评审费支出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的专家评审费是指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谈判、论证小组)成员在完成院内采购、科研设备开放收费、科研设备论证、学术类答辩、招生面试、院内人员考核等评审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谈判、论证、咨询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九条 院内采购、科研设备开放收费、科研设备论证专家评审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通常项目

1.评审应在一天完成(含跨日连续评审)。

(1)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15小时(含15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5)评审时间超过15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

(6)跨日连续评审是指:评审工作持续到第二天,中途无安排住宿等休息场所,专家连续工作直至完成评审工作的情况。

2.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每天的发放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一款标准执行。

(二)复议项目

复议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按通常项目的标准执行。但因专家评审错误引发的复议项目,不发放评审费(复议补抽的专家除外)。

上述标准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深财购〔2017〕49号)执行,如深圳市对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招生面试、学术类答辩评审专家须具备导师资格,院内专家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税后),院外专家费标准为3000/人天(税后)。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及晋升工作聘请专家发生的费用参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师引进与晋升工作专家聘请有关费用支出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专家评审费参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一般评审如教师及博士后之外人员的评聘等参照第三章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专家考试考务费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考试考务费是指学院组织或代组织各类考试所发生的与考试相关的费用,具体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和自主招生考试、课程考试所发生的包括命题费、评卷费、监考费等考试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命题费按不超过2000元/套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阅卷费按照500元/科(50份以内)+10元每份(50份以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审题、翻译、校对、题库测试费按各不超过1000元/套、监印按500元/套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院日常考试监考费标准为每场300元/人,校级考试监考费标准为每场500元/人(主要为英语分级考试、汉语分级考试等全校性同步进行的考试,均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全国性考试监考费标准为每场600元/人(包括英语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全国性统一考试,均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相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上述专家费用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专家费用支出标准除特殊标注外均为税前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院拨经费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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