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党政联席会议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5,8 清深国院规,,2025,8〔清深国院规,,2025,8〕清深国院规,,2025,8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5-08-07 施行日期:2025-08-07 主责机构:培训学院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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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经二〇二五年第四十次党政联席会议(2025年7月21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管理工作,根据《清华大学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管理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担学院非学历非学位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授课、项目指导、教学指导等教学相关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授课教师)。

第三条 培训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学院授课教师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授课教师信息入库审核、教师管理、酬金审核等工作。培训学院负责依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对所选用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授课教师选用

继续教育项目的授课教师应按照学校关于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选用条件进行选用,首次授课教师或重新选用教师应按照下列流程进行申报及审核:

(一)教师选用条件

1.参与学院教学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师德规范和教学要求,胜任教学相关工作。

2.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严格依照学校对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选用。选用教师前,应充分了解教师的个人简历、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新教师须具备与所授课程要求相关的学术水平或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来自企业的新教师,原则上须具有研究生学历。

3.承担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备与所指导工作相应的研究背景或实践经验,按工作职责分为学术主任和课程主任两类,学术主任原则上应由高校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业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与教师约定具体项目指导工作事项和知识产权归属。

4.外籍教师选用前应提前报备。根据学校相关要求,邀请外籍及港澳台教师参与学院教学相关活动,包括需入境和已在境内人员,需要事前与学院全球事务办公室、学校国际处确认是否需要报备。

5.培训师类教师应谨慎选用。

(二)教师选用审核程序

1.培训学院项目组对拟选用教师情况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社会背景审核,包括教师个人社会舆情、社会宣传及背景情况、教师所在单位及其担任职务真实性、所在单位社会舆情及背景情况等。

(2)授课教师审核,包括个人简历、最高学历学位证、身份证/护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其他专业资质及在其他机构授课经历等。

(3)授课效果审核,包括课程现场或视频试听情况、课程大纲及在其他机构授课评估情况等。

2.通过初审的拟选用教师,由培训学院项目组填写《教师选用及酬金标准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分别经培训学院项目负责人、项目主办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核查后,提交培训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学管理办)审核。

3.培训学院教学管理办对教师背景及其酬金标准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分级报培训学院院长审批,必要时报培训学院院长办公会、核心会审议,审批通过后方可选用。审批完成后,培训学院教学管理办及时准确登记授课教师信息,并报学校终身教育处备案。

第五条 授课教师管理

培训学院应加强对授课教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一)培训学院项目组在教师授课前应向其明确师德规范、教学要求和授课酬金,授课前应要求校外授课教师签署《授课教师知情承诺书》,课后连同班级学员签到表、教学评估资料等一并提交培训学院教学管理办归档保存。项目组应特别提醒校外授课教师,未经学校同意,不能以冠用学校名称的职务(职衔)身份或名义进行个人宣传或开展活动。

(二)在线录播课程等可重复使用的在线课程形式需与授课教师通过协议或授权书等书面方式,约定课程的内容、使用范围、期限、平台。

(三)培训学院设管理专员岗,课前审核授课教师提供的讲义及推荐的教材资料,确保教师授课内容与继续教育项目教学目标一致,如发现意识形态等问题应停止发放。

(四)通过统一在学员讲义封底印制“监督二维码”、在每次上课班级签到处设置“监督二维码”等多种途径公布学校继续教育师德师风监督平台联系方式,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监督。通过监督平台接收的反馈或者投诉,由培训学院教学管理办负责受理。

(五)依照学校和学院教学督导与评教要求,安排督导人员,现场监督管理教师教学工作、教学服务工作和学员课堂秩序。每班必须安排专人全程听课,对于授课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要求,快速响应处理。办学活动中如出现重大应急事件,应按照培训学院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相关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六)项目组负责对授课教师进行日常教学评估,并将教学评估结果及时向授课教师和培训学院教学管理办反馈。培训学院教学管理办每月定期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发布当月课程教学评估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学校终身教育处报告。

(七)院内教师参与学院继续教育授课次数全年累计不超过22次(每半天计为1次)。

第六条 培训学院应做好授课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授课教师提供良好有序的教学环境,课后应依规依约及时支付课酬,保障授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授课教师信息保护工作,确保信息安全。根据项目如需要使用授课教师的肖像、课件版权等,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取得授课教师明确授权。

第七条 对于违反学校及学院授课教师相关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学院相关授课教师违规处理流程处理,并上报学校终身教育处。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授课教师,应及时停止其授课资格。

第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学校关于课酬标准制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分类制定各类授课教师的课酬标准,相关酬金标准、酬金管理、酬金审核及发放流程等参见《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师资工作酬金管理实施细则》。授课教师完成授课后,应对照其课酬标准,按照实际授课学时发放酬金。

第九条 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教师费用须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条 对于未按要求开展上述工作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根据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清深国院规〔2025〕8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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