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构:院务会 发文字号:清深国院规,,2023,14 清深国院规,,2023,14〔清深国院规,,2023,14〕清深国院规,,2023,14号 制度类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23-09-19 施行日期:2023-09-19 主责机构:科研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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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二〇一六年第四次院务会(2016年5月6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第二十次院务会(2023年8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学院)创新驱动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员工创新活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切实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 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 号)、《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办法》(清校发〔2016〕6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师生员工执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采取技术许可、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制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相关政策,审议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事宜。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和服务工作。财务办公室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各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学院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对应股权、股份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权益。

第七条 学院承担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归学院所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根据合同约定划分归属权,没有约定的,归学院所有;学院全职教职工利用学院相关设备等科研资源进行研究开发而获得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应向技术转移中心申请登记拟处置的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对登记成果进行评估、筛选和发布。

第九条 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前,应由技术转移中心委托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除普通许可外,采用其他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与技术需求方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提交科技成果处置申请,经所在教学科研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技术转移中心。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中心收到科技成果处置申请后,组织成立由技术转移中心人员、成果完成人代表、相关机构代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成果转化小组,与技术需求方进行商务谈判,并依据全体一致原则制定交易方案。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小组成员应充分如实报告交易中的利益关联情况,以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公允性。如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交易方案形成后,由技术转移中心分级报请审批:

(一)科技成果交易价格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报请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科技成果交易价格高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院务会审批。

第十五条 交易方案经学院审批通过后,应在院网站公示成果名称和交易信息,公示期为15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技术许可、转让的科技成果,供需双方应根据院科研合同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二)对于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处置方案如涉及作价入股,应由技术转移中心报深圳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科技成果应优先在国内使用。如涉及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进行转化,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涉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已登记科技成果如三年内未能进行转化的,该成果完成人或研发团队可与学院协商确定有偿转让该科技成果。


第四章 利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以技术许可、转让等方式进行转化所获得的现金收益(扣除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等),30%归学院所有,70%归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转化所获得的股权、股份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额,30%归学院所有,由学院授权的企业代为持有并管理;70%归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处置工作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清深国院规〔2023〕14号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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