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第十次院务会(2018年10月9日)审议通过
二〇二一年第十三次院务会(2021年5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对外委托支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清华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对外委托支出项目(以下简称委托合同)是指我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在开展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院外独立法人单位完成的相关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开发、设计、测试、化验、加工、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委托合同所涉及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和科研发展基金(委托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原始项目),不含院公共资金对外委托支出。
第四条 科研处是委托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可行性、合规性以及商务条款进行审核,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委托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支出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含)以上的委托项目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委托合同。
第六条 委托合同负责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就是否与相对方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事项作出声明,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应由负责人出具意见,对此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做出说明并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提交科研处进行评价。
科研处根据所涉关联关系的情况采用组织专家评审、院内公示等方式进行评价。选用公示方式的,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按我院规定组织专家审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合同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委托合同的审批、签署
第七条 委托合同负责人对委托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被委托方的基本资质要求: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备满足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和资质。
(三) 能按时完成委托任务,价格合理。
(四) 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具有相关的质量保证能力。
第九条 委托合同审批流程和要求:
(一) 委托合同的审批须填写《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对外委托技术合同审批表》。
(二) 采用线下审批的方式,审批表应依次由委托合同负责人、科研处主管部门、处长、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后,由科研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 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我院推荐格式文本。如因特殊原因须采用被委托单位的模板,则必须严谨规范,合同要件齐备。
(四) 我院原则上应享有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
(五) 原始项目为纵向项目且有明确的经费预算时,在其测试化验加工费相应经费预算金额范围内,可签署委托合同,否则不予办理。
(六) 原始项目为横向项目的,同一原始项目项下的支出合同的经费以及我方为合作方代购设备的经费,两项原则上合计不得超过原始项目合同金额的40%。有特殊情况的并通过审批的,可以申请提高外委、代购的支出比例,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0%。
(七) 原始项目中如有对委托合同的限制条款,则必须按原始项目的规定执行。
(八) 委托合同(涉密合同、合同约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以及涉及我院内部事项的合同除外),在合同签署前应当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由科研处审核后进行公示。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科研处按学院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审议。
第十条 委托合同的签署:
(一)项目负责人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至科研处后,科研处的审查时限为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提请审批的合同,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科研处审查时限重新计算。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合同经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需要会签的,其他职能部门的会签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需要公示的合同,其公示时间不计入科研处审查时限;需要经院外其他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审批的合同,其审批时间不计入科研处审查时限。
(二)合同原则上需由合同相对方先签署后,再提交科研处盖章。科研处对审批通过的合同,按规定加盖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下需要加盖我院法定名称印章的应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履行用印审批程序。
第四章 委托合同的履行和验收
第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履行,以维护我院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委托合同负责人应对被委托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委托合同进展的跟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全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 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未及时验收且未向科研处说明理由的,暂停签署新的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开展,或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合同负责人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和处理情况书面提交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及时上报主管院领导。
第十五条 委托合同因故需要终止或解除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终止或解除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